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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行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5:55 信息时报

  时报讯(见习记者张小余)一宗普通合同纠纷,因原告将诉讼标的抬高到近1600万元,经过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后,个别诉求虽然得到满足,但是,要被告承担预期损失1600万元的重要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反而承担了将近20万元的诉讼费。而按照正常的合同预定标的数额,诉讼费不过万元。乱要价,即便有理也要蒙受损失。而该案的原告方目前仍在申请再审。

  该案原告阿新(化名)两年前与广州某通讯公司签订合同,作为该通讯公司在广州地区的一级代理商,负责该公司在广州地区的全球定位报警系统的销售业务,每月销售不得少于50台,每台价格6800元,同时交付押金15万元给该通讯公司,阿新经公司同意还可以发展二级代理。

  合同签订后,阿新发现该通讯公司背后以远远低于6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导致已经和他签约能帮他销售7950台的二级代理商纷纷和他解除合同,按每台获利近2000元计算,损失近1600万元。于是,阿新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某通讯公司赔偿损失,退回押金。被告某通讯公司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认为,阿新应向公司支付买机差价、服务费、营业点装修费、广告宣传费等共计200多万。

  省高院审理认为,双方的要价都是不能确定的预期利益,双方诉求没有法律根据。判决某公司退回15万押金给阿新,判决阿新赔偿通讯公司损失5万元,驳回阿新和通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由阿新承担诉讼费近20万元,而通讯公司也由于他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盲目要价200多万元,最后,也承担了4万元。

  就此案中原被告双方疯狂要价的情形,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律师提醒合同签订的双方,一旦发生合同争议,不要不切实际,不顾事实,把原本不可能得到的利益也算成自己的损失,胡乱加价,结果到头来吃亏正是自己。因为,法院的诉讼费收取是按照当事人诉求多少的比例来计算的。要的越高,交给法院就越多。不管官司输赢,在诉讼费的承担上都是失败者。(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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