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听证的程序安排能更靠拢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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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1:05 红网 |
近日,在有普通职员、退休工人、律师、警官、法官等16名各方利益代表参加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围绕二个议题纷纷发言表达观点,表现出高度的民主热情(《中国青年报》法治版9月4日)。但读了报道后,笔者觉得有关方面在听证程序的安排上还需要作一点改进。 因为,在仔细读了报道后,笔者发现相关部门在细节安排上尚有不完美之处:一是有听证代表是在听证会召开的前一天才接到的通知,二是规定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间只有8分钟。而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相关代表对自身利益的充分及准确表达。 人们知道,从现有的听证代表选择看,一般是侧重于社会利益的代表性,这肯定不错。可要注意的是,这些代表虽在利益上具有代表性,但要让其将“代表性”准确的予以表达,期间还有一个如何表达、能否表达的问题,且这不仅对有关代表有一定素质要求,同时其也要有一个思考与准备的过程。就拿这次北京的立法听证会来说,在16名的听证代表中,尽管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发言也肯定会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但由于其有着不同于其他代表的利益与立场,这就决定了有着专业背景的代表诉求不可能也不能代表其他利益阶层,那在此条件下,如果一些非专业的听证代表,如果没有一定的准备(包括思考与材料等),就完全可能会影响其在会上的准确表达,进而影响的也可能是其背后一定社会群体的利益。而从社会阶层的构成角度看,没有专业背景的普通社会群体,则往往总又是占人数较多的社会弱势阶层。 还有,从程序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证立场看,程序本身的设计(安排)也应具备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特征。而在这次北京的立法听证的安排方面,人们似乎尚不能看到有关方面在程序上有这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性”安排,应该说,这不仅可能影响听证本身的民主“完美”,且在结果上也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有关阶层的诉求表达与利益实现。 当然,现在社会生活中所有的各种听证活动,无疑是一种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想说的是,社会民主本身也同样要有一个不断进步与完善的过程,因此笔者很想就上述的立法听证,建议北京的有关听证组织部门不仅要注意听证活动的实体性公正,同时也要重视听证程序方面的公正性。因为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没有严格程序公正作保证,实体上的公正也是不可想象的。(稿源:红网)(作者:周义兴)(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