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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健儿踊跃纳税是一种爱国情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1:05 红网

  雅典奥运会已落下帷幕,我国奥运健儿在赛场上摘金夺银的情景还时时在国人的脑海中闪现。为鼓励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国家今年对奥运冠军20万元的奖励也达到了历届之最。国家出台奥运获奖选手奖励制度后,各省也纷纷出台奖励制度,陕西省奖励冠、亚、季军的奖金分别是100万、30万、10万(教练和运动员平分);广州市明确表示,广州籍运动员夺冠,市里的奖金肯定比省里高;湖南省政府奖励不会少于上届的每金20万元,省体育局将奖励一套价值不低于22万元的住房。“霍英东体育基金”也会奖给金牌得主每人一枚重一公斤的纯金金牌和8万美元的现金巨奖。

  当然,这还不包括各项目管理中心及商业机构、民间团体的奖励,一般而言,后者的奖励额度更为巨大。比如夺金的射击小将朱启南,其家人竟在一天之内就获得了温州富豪给的32万元人民币奖金,这块金牌的入账有可能超过200万元。王义夫获得了由商家提供的中华轿车一辆;郭晶晶获赠了一幢价值74.88万元别墅……

  笔者作为一名税务工作者,自然有职业的敏感性,对奥运健儿取得奖金或实物后,是否积极纳税,特别留意和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给予运动员的各项奖励则必须依法缴纳税个人所得税;商业机构、社会团体给运动员的奖金则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奖金形式的奖励,由奖励方代扣代缴,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房屋、汽车等实物形式的奖励,由受奖励人主动缴纳,以房产证或购车发票上注明的实物原值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税法规定,有不少获奖选手需要缴税。令人欣喜的是,仅丰台区地税局就接到近30家企业打来的电话,就奖励奥运冠军如何交税的问题进行咨询。

  我国奥运健儿在奥运会摘金夺银,取得了辉煌的战果,为中华民族争了光,充分体现了爱国主义情操,光大了民族精神。这些运动员除了严格训练刻苦钻研勇攀高峰的信心与意志外,重要的是他们本身体现的热爱祖国,敢于献身的精神。

  就目前而言,奥运健儿已成为国人的“偶像”,他们的一举一动,一笑一颦都备受人们的关注,正因为如此,依我看来,运动员在比赛场上夺取奖牌是爱国,在比赛场外踊跃纳税,同样是爱国,因为它凸显了爱国主义情结,这种“情结”最为直接,也最为具体。

  与此同时,奥运“明星”纳税还能形成示范效应,它无疑对形成良好的纳税氛围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稿源:红网)(作者:吴睿鸫)(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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