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90天内须发房产证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1:48 京华时报 |
作者: 潘澄清来源: 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如无特殊约定,在预售的商品房自交付使用后90日内,开发商就必须为业主完成房产证办理,否则负违约责任。前天,建设部公布了新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上述内容就是出自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办法已发布施行。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此前一些业主入住多日仍拿不到房产证的问题,新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提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房产证)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北京房产证是由开发商办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开发商要在商品房交楼90日内完成房产证的办理。此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另外,新修改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也增加了一些违反预售办理手续的惩罚细则。如明确规定,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