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案宣判 6被告领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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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6:32 天府早报 | ||
最重的判了6年,最轻的判了3年(缓刑4年),有5名被告人表示要上诉 事故原因: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12·23”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吴斌等6名责任人员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井产生溢流到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是,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是,钻具组合中去掉了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是井喷演变成为井喷失控。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时决定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扩散,造成事故扩大,导致重大损失。 法院量刑:考虑了客观因素 6名被告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但法院鉴于目前高含硫高产天然气水平井的钻井工艺不成熟,罗家16H井在管理、技术、科学等层面存在欠缺,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缺少系统的安全生产规范、规程等客观方面的因素,同时根据各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吴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险的具体表现,对6名被告人裁量刑罚给予了充分考虑。 该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肖先素过失性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且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除肖先素外,其他5名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 背景开县井喷事故 2003年12月23日夜,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川东石油钻探公司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在起钻时,突然发生井喷,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30米高程,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扩散,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灾害。事故造成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疏散转移6万多人,9.3万多人受灾。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据重庆晨报) 吴斌:被判6年 原钻井12队队长对当班工人卸下回压阀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在发现回压阀被卸下后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在井喷失控后,又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专人监视井口喷势情况,为点火决策提供依据。吴斌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 肖先素:被判3年(缓刑4年) 原录井4小队录井工在从事罗家16H井录井监测工作的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九柱钻杆未灌注钻井液时没有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吴华:被判4年 原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作为现场抢险负责人,本应按职责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查明现场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危害物源,却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4年。 向一明:被判3年 原钻井12队副司钻在负责灌注钻井液时,本应每起三柱钻杆灌满钻井液一次,却连续起出六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建东:被判5年 原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 作为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违规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上的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宋涛:被判5年 原钻井12队技术员 在作业工程中忽视生产安全,对被告人王建东决定卸下钻具组合中回压阀的行为,违规予以认可,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判处有期徒刑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