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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责任人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8:49 光明日报

  记者张国圣

  本报重庆9月4日电曾经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的重庆“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案,今天上午9时30分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公开宣判。6名被告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2003年12月23日22时许,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作业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进一步扩散。事故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各项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

  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6名责任人员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审理期限依法延长了1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负责施工的钻井队队长吴斌、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王建东、钻井队技术员宋涛、现场抢险负责人吴华、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从事罗家16H井监测工作的肖先素等6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心态,客观上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以重大事故责任罪分别被判处6年、5年、5年、4年、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肖先素以同样罪名被判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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