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法院公文讨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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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5日09:29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9月4日讯(通讯员 李红勇 吴娜 易坤)3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周清海有期徒刑1年。 周清海系株洲县淦田镇农民。1994年至1999年,他与深圳市南山区生意人韦某做水泥和木板生意,韦欠下周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35万余元。1999年3月,周清海向株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韦偿还拖欠的货款及应付的利息。不久,株洲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韦某先行付给周清海人民币22万余元。因韦未能自行履行,株洲县人民法院委托贵州黔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因韦某当时在黔西县谷里镇贵毕公路施工),黔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韦某现金5万元及挖土机1台(作价18万元)。 2002年7月,周清海得知韦某在黔西施工,有8万元工程款可执行,即找到黔西县人民法院要求执行,黔西县人民法院要周清海出示株洲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委托执行书才能执行。周即伪造株洲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委托执行书及公函各1份,送到黔西县人民法院。黔西县人民法院接到伪造委托执行书后,强制执行韦某工程款8万元。2004年5月,黔西县人民法院通知周清海办理有关手续领款,并告知周已将此事通知株洲县人民法院。周清海得知案发,于2004年6月2日到株洲县人民法院自首,6月15日被执行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