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款20天内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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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4:31 北京晨报 |
晨报讯(首席记者赵中鹏)最近,市高院公布执行案款管理规定。据此规定,各个法院将开设执行案款专门账户,执行法官原则上不得直接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法院接收执行款后应于20日内通知申请人取款。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法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如果是交款人即时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法官应当会同交款人将现金或票据送交法院财务部门。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由执行法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转交法院财务部门,即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员直接代收。此时收取执行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至少有两名执行法官在场;当场向交款人出具格式收据,收据应当注明在场执行法官的姓名并将执行公务证交交款人核对;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交款人签名,交款人要求复印该笔录的,应当准许。如果有违反以上程序的,交款人有权拒绝交款。执行案款到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划给申请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