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件丢弃与利益平衡(学者论学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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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5:4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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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前不久,某地200万封邮件被邮政局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寄信人一怒之下状告邮政局,提出高达3000万元的索赔标的,而邮政方则以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有学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类问题,是因为我国邮政法是部门立法,它更多地考虑邮政部门的利益而相对忽视了寄件人的利益。应当说,这种看法是准确的。但是,为什么在邮政法中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呢?据一位邮政部门的专家介绍,一封平常信件的投递需要经过十几道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信件投递延误。因此,如果追究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其结果可能是邮政企业在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会尽可能地将投递延误的信件处理掉。因为只有这样,寄信人才不会掌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政企业赔偿的证据。可见,发生邮件丢弃事件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不能仅仅归结为部门立法的结果。 解决这类问题,一个不能不考虑的方面是利益的重新平衡问题。如果仅仅看到寄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没有看到平常信件投递工作中所面临的复杂环节,加大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其结果可能会对寄信人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邮政行业是一种建立在高度信用基础上的特殊行业,邮政企业效率的提高有赖于信用的提高。如果邮政企业丧失信用,经常性地发生丢弃邮件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将不得不加大对邮件投递的监管力度,通过设置监控环节,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但这样一来,不但邮政企业的成本将会大幅度增加,而且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也会大幅度提高,而所有这些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所以,不论制定法律还是实施法律,都应通盘考虑,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只顾及一方的利益而忽视另一方的利益,忘记了制度实施可能产生的成本。假如大幅度提高邮政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又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寄信人及时有效地获取证据,其结果同样会对寄信人不利。在本文讨论的案件中,原告之所以能够向法院起诉,是因为被告公然将信件当作废品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假如邮政企业将信件焚毁,那么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呢?看来,现实生活中的许多案件并非仅仅因为制度有缺陷。在一个缺乏诚信的环境里,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会面临许多问题。 所以,在积极完善立法程序的同时,当务之急是提高邮政企业的诚信度,建立更加科学简便的工作流程,大力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此类事件经常性地发生。其实,像邮政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在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解决这类问题,同样需要我们注意利益的平衡问题。 《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06日 第九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