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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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09:59 南方日报 |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中山等四城市中院 享有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本报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中山、江门、湛江、惠州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从2004年9月1日起,中山辖区内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了解,2002年12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确定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山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统一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此之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标的金额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对标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8月20 日下发的通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仅授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中山辖区内所有标的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全部均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山市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此变化,希望当事人特别注意,以免造成诉讼上的不便。梁斌 张海燕 洪文 林沛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