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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奖奥运冠军应慎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10:06 法制日报

  政府重奖奥运冠军应慎重

  本报记者 杨悦新

  此次中国奥运军团出征前,国家体育总局的何慧娴向社会公开了此次奥运会奖励计划:金牌运动员奖励20万元人民币,银牌和铜牌运动员分别奖励12万元和8万元。事实上,“国家奖”仅仅是一个基本奖,按照惯例,各地方政府及地方体育局会重奖本地奥运夺牌选手,而且奖励额度一般会超过“国家奖”。

  8月19日凌晨,张国政一把举起云南运动员历史上第一枚奥运会金牌。随着云南第一金的诞生,云南省体育局许诺的150万重奖也即将兑现。在奥运会男子69公斤级举重决赛之前,云南省体育局就传出口风:只要他能夺得奥运金牌,奖金将达到150万元人民币。其它各省也不甘落后,纷纷开出高价。陕西省为奥运会冠军开出100万元巨奖,亚军30万元,季军10万元。上海市体育局为运动员雅典夺金设定了几个档次:奥运夺一金者可得奖金50万元,夺两金者则得120万元,而囊括三金者则可得180万元。四川省此次开出的奥运金牌奖金是50万元。山东准备奖励奥运会冠军25万元。辽宁至少15万元。湖北奖励奥运会冠军8万元。

  当然,奥运健儿为国争光,其顽强拼搏的精神非常值得去鼓励,但这种鼓励难道非“大奖”不可?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先生说,适当的奖励是必要的,但带有随意性的“大奖”却与法治政府的追求相悖。

  首先,依法行政不仅仅是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处罚、依法许可,更重要的是要依法管理财政。对于财政上的钱要“取之有道,用之有道”,即“收钱”要依法,“花钱”时更要依法,这也是法治政府的要义所在。按照法律规定,政府“花钱”要经过人大的审批,超过了人大审批的预算事项所动用的钱,无论用于什么目的,都是违法的。这也就是说,政府即使不是动辄开出上百万的奖金,哪怕就是适当的小数额奖金,也要按照法律程序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任何不经法律程序、不冷静的奖励决定,都会有损政府的形象。

  其次,政府对奥运健儿的奖励更应注重精神上的奖励。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方针。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事实上我国对奥运体育的投资也是非常巨大的,培养一个奥运健儿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奥运健儿在比赛中取得好的成绩本身也是对国家培养的一种回报。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包揽各种事业的做法正在逐渐得以改变,体育作为一种竞技性活动,社会会以各种形式给予其应有的经济性回报,而政府则应更加注重精神上和荣誉上的鼓励。

  第三,政府的钱要花在刀刃上。我国是个并不富裕的发展中国家,许多方面的发展,如教育、卫生、环境、贫困人口等都需要钱。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各级政府纷纷出巨资去奖赏奥运冠军似有不理智之处。即使在发达国家,对奥运冠军的奖励也是有度的。如,日本今年的奥运会金牌奖金300万日元,相对于400万日元以上的一般年收入水平,这个数目的奖金,还不到日本普通人一年的工资。而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万元。如果我们将奖励奥运冠军的巨额奖金用于发展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方面,那么,其社会价值和意义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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