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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引出的相关法律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10:06 法制日报

  奥运会引出的相关法律话题 裁判误判:奥运会难以承受之重

  本报记者 阮占江

  雅典奥运会已顺利结束。虽然此次奥运会为世人奉献了一套丰盛、成功的视觉大餐,成就了不少的英雄健儿,但是,其中的裁判误判问题却让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精神的奥运会蒙上了一层阴影。而在“奥运回家”的大背景下,裁判误判引起的,不仅只是愤慨、不满,还有制度上的深思。

  误判太多太多的理由

  由于裁判总难免会受到其立场、水平、偏好乃至对规则的理解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出现误判、漏判甚至反判都不足为奇。但是,在种种错判之中,主观故意与客观失误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往往有各种交易的大背景。

  腐败因素的渗入

  据法新社报道,在本届奥运会男子花剑团体决赛前,意大利剑手桑佐曾经会见过匈牙利裁判希达西。这足以表明,在这场恶意错判背后,极有可能存在大交易的黑幕。而希达西如此明目张胆的偏袒作为,只怕也是所得之下已经无所惧———最重不也就是被驱逐加禁判两年么?

  双重乃至多重标准的执行

  在女子举重48公斤级的比赛中,土耳其选手泰兰和中国选手李卓都出现了曲臂的动作,但泰兰却被裁判宣布为成功,而李卓却被宣布为失败。正是因为这一“误判”,葬送了中国代表团最有把握的一枚奥运金牌;而在男子跳水3米板比赛中,中国的一对选手一路领先,最后一跳出现严重失误,没有完成动作,中国这对选手最后一跳被判零分,失去了金牌,这并没什么好辩解的。但在最后一跳中,俄罗斯的老将萨乌丁同样出现严重失误,同样是没有完成动作,却得了近50分;而最为典型的是,在男子体操个人的全能决赛中,美国选手保罗·哈姆在跳马比赛中落地时不仅一屁股坐在地上,而且还坐在了场外,差一点把场外的工作人员撞倒,谁都以为他这一堪称“完败”的跳马动作不会超过8.9分,但裁判给了他9.137分。而杨威一路领先,在单杠比赛中掉杠,裁判却给了8.987分。不难看出,不知是出于种族还是国家民族以及具体利益的影响,某些裁判在执法当中明显在执行双重仍至多重标准,而这也就必然对比赛的运动员构成了实质上的伤害。

  惩戒制度的乏力和纠错渠道的不畅

  应该说,各种外在因素导致裁判误判、错判几乎是任何比赛当中都难以避免的,因此,这就迫切需要一个快速、有效、及时的误判纠正机制。但是,令人不安的是,长期以来,有人以“体育比赛不过是游戏,各种错判都是体育竞技魅力的组成部分”等说辞来拒绝大力整治裁判失范,以至于目前较为普遍的是,在体育比赛遭遇恶性裁判之后,不仅运动员无法及时、主动申请还比赛以公正、公平结果,而且有关方面对当事裁判的惩戒也相当宽松。而这种惩戒严重不对称、申诉渠道不畅通的局面也就进一步导致各种比赛中裁判误判现象日益增多。

  治理误判敢问路在何方

  全面修改、完善相关的裁判制度,确保纠错渠道的畅通、有效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公道的权衡。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在体育竞技场上,只有比赛制度和裁判制度本身是真正公平、公开、透明和合理的,才能相对确保每一位参赛运动员都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展开竞争。

  实际上,近年来,不断有人呼吁修改一些具体的裁判制度。比如在足球比赛上,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就曾表示:“整个的裁判选拔制度和分配裁判的规则都需要重新修订。我们必须回到由三名相同国籍的裁判执法同一场比赛的出发点上,因为缺少必要沟通导致裁判出现了很多错漏判。”

  不仅足球,几乎所有的裁判制度、规则同样需要全面地修改和完善。比如对于裁判腐败这个新的竞技毒瘤,国际社会已经没有理由再固守无关痛痒的处罚与几乎形同虚设的上诉机制等陈规。必要时针对可疑程度达到一定指数的裁判结果应立案调查,证据确凿便对涉案诸方予以重罚并推翻、更改裁判结果,从而导致各种幕后交易失效,裁判失范的问题才会得到最有效的控制。也就是说,只有所有的制度规则本身日益严格、规范,才能确保纠错渠道的畅通、有效,才能相对减少、遏止裁判误判的不断发生。

  参赛国家和运动员自身要勇于和善于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8月18日,女子佩剑决赛中,我国选手谭雪与美国选手扎古尼斯的对阵中,开局阶段裁判即有两个明显的误判,致使谭雪冤中两剑。但中国队并未当场提出异议。赛后,中国击剑队副领队赵春生表示:“我们不会申诉,毕竟结果无法改变了。”而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在8月20日男子200米仰泳决赛中,名列第一的美国选手佩索尔被判在游程中犯规,排名第二的奥地利选手马库斯获得冠军。但是由于美国游泳队的官员马上向国际泳联裁委会提出申诉,裁委会很快作出改判,佩索尔金牌失而复得。

  对此,有专家明确指出,能否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据理力争,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体育水平高低的一个指标。虽然裁判误判有时候是一定终身,但上诉却正是有效纠正裁判误判、监督裁判执裁、确保体育比赛公正的重要途径。通过上诉使不公的裁判受到惩戒,既让受害运动员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补救,也让裁判慑于处罚而在以后的比赛中公正地裁决。也许,我们无力挽回已经出现的比赛结果,但是,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平等参与者,我们有义务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极力维护竞技规则的公正和竞技体育的纯洁。实际上,这种行为比多收获一两枚金牌更重要。

  更多引入和运用先进的电子科学技术

  在日益精密、准确的电子技术面前,几乎所有的比赛细节都能够尽收眼底。因此,日后的奥运会理应更多地引入先进的电子科学技术,并更多、更快地将其作为主要、核心的裁判标准,这也是从外在条件上减少裁判误判的重要渠道。

  当然,减少、遏止误判还有着各种较为有效的方法,这需要国际范围内的共同努力。因为以公平、公正为比赛核心基础的奥运会绝对不能容忍各种裁判误判、错判行为存在和蔓延,任何人企图以此来谋取个人和国家的非法利益都必将遭受世人的一致排斥和抨击。企业重奖奥运冠军也要依法行事

  本报记者 秦平

  中国军团在雅典奥运会上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其出色表现震惊世人,开创了中国体育事业的新时代。重奖奥运金牌得主在各个国家都是惯例,所以人们在为奥运健儿们的成绩振奋的同时,也不由得犯了“小人之心”,开始暗暗计算起了他们的“钱途”。不说国家体育总局的奖励和地方政府的奖励,仅各企业表达的“心意”就十分可观。

  据说,本届奥运会中国代表团尚未正式组建时,已有多家企业与体育总局联络,希望出钱或实物重奖首金得主。有消息称,其中就有企业准备提供一套价值不菲的住房。重庆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宣称,如果刘翔能在雅典赢得110米栏金牌,该集团将重奖刘翔100万元;我国越野汽车的龙头企业长丰集团,也向社会和我国参加雅典奥运会的运动健儿郑重承诺,凡在奥运会上为国夺取冠军者,长丰集团即赠送一辆新城市越野车。还有更多的企业向运动员许诺给住房、给汽车、给现金的。看来我们的奥运健儿们真的是“钱途”无量。那么,对这些捐赠企业是否可以得到减免税的优惠,运动员个人又该如何完税呢?

  对于企业向奥运健儿们捐款,中国政法大学徐杰教授认为,这是企业的自由,它们可以向运动员们表达它们的心意,只要是公司的章程中有规定,按照公司章程操作即可。

  对企业向奥运健儿捐款是否可以得到减免税收的待遇这个问题,徐杰教授说,对此我国法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其中有“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公益”当然包括体育事业,但是对运动员个人的捐赠是否也属扣除纳税额的部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这也就是说,企业对运动员个人的捐赠应该是在企业完税以后的利润中出,不会因此而受到减免税的待遇。

  另外,记者还找到了1992年9月7日,国家税务局关于第25届奥运会获奖运动员及有关人员取得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其中对运动员和有关人员取得的奖励收入(含实物)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对运动员及有关人员获得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发给的奖励收入,根据现行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运动员和有关人员取得的海内外企业及知名人士给予的奖励收入,理应依法征税。”这是国家税务局对25届奥运健儿纳税情况所作的规定,以后并没有新的规定。谁注册了“我”的域名

  本报记者 凌锋

  奥运烽火未熄,冠军域名抢注问题已成新闻热点。在8月14日中国运动员夺金当天,杜丽、王义夫的姓名即被某公司注册为中文通用域名;一成都小伙以贾占波、吴敏霞、冼东妹等7位奥运冠军姓名的拼音注册了7个域名。尽管,目前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已经对所有奥运会冠军的姓名采取了预留和全面性注册保护,而此前抢注的一个注册人也表示,愿意将域名无偿转让给冠军本人,但是,在2008年奥运会到来之际,如何正确处理域名注册等有关知识产权事宜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严格地说,“奥运冠军域名抢注”和通常的域名抢注是不太一样的。一般而言,域名抢注问题往往是和商标权的保护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抢注人针对业已存在的知名商标、产品,在其所有者没有注册之前抢先注册,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是“恶意注册”。而对于尚属于个人姓名的冠军名字来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专属性,即使冠军姓名将来有可能转化为商标。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以个人知名度为标准,来作为禁止抢注的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有关的国际或国内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将个人姓名作为恶意注册域名的对象。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将“恶意注册”主要界定为:(1)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或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借商标权人的商标扩大自己的影响。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自己获取丰厚利润,而剥夺了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2)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事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目的是阻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会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4)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目的是“待价而沽”,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域名倒卖”,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正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人士说的那样:对于名字保护,仅限于公共权利的词汇,不能扩张到民事权利的词汇,姓名属于民事权利,我们不主动保护,而是谁注册就给谁。

  可见,对于抢注冠军名字的域名这种行为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谴责,但这并不表明法律法规对待此问题束手无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认为,类似的抢注行为是非常不值得提倡的行为,也未必就能达到抢注人预期的效果。虽然在事前注册时不会有障碍,然而,一旦发生纠纷,司法部门在裁判的时候会考虑抢注人注册时的动机,以及事实上与该域名的关联性,很可能裁决抢注人交还域名,同时,如果没有进入纠纷解决程序,而被抢注人没有高价收购域名,那么抢注人同样也没有达到牟利的目的。对抢注人道德上的批判和法律上的制约都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要加强域名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只被动迎战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主动出击,一方面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增强对域名的保护意识,提早注册有关域名;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要在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立法,加强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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