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马廷举打官司喜忧参半漫漫4年诉讼今朝终有结果 赢了官司不知何时得到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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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10:09 贵州日报 |
纳雍县雍熙镇农民马廷举买房6年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导致房屋被人恶意侵占(本版2003年6月23日曾以《踏上3年维权路》为题作了报道)一案有了新进展,经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纳雍县人民法院(2002)纳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和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毕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维持纳雍县人民法院最先作出的(2001)纳民字第681号民事判决,马廷举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 1998年10月,马廷举以96000元的价格买下本镇农民江洪文110余平方米的半栋楼房,入住才两个月,因江洪文欠大方县马场储金会10万元借款,房屋被大方县法院保全查封拍卖。后经大方县法院办案人员协调,马廷举买下江洪文另外半栋145.29平方米的楼房,当时大方县法院还承诺将出具拍卖手续给马廷举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照。然而就在马廷举买下房屋后江洪文一家却强行搬入已被马廷举买下的房屋中一直居住到现在。当马廷举带着大方法院出具的相关手续到纳雍县建设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却被告知手续不齐全,不能办理房产证。 2001年,马廷举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江洪文等人停止对其依法购买房屋的不法侵害。纳雍县法院一审认为,马廷举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判决江洪文等人停止侵害立即搬出。然而,判决书下达后江洪文一家并没有如期搬出。不久,纳雍县人民法院却以在执行中发现原审判错误为由对案件重新审理,重审判决撤销原来的判决,驳回马廷举原来的诉讼请求。马廷举对此不服,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马廷举买得房屋后没有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只能享有债权而非所有权为由驳回马廷举上诉。 今年5月,接到马廷举再审申请后,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法院再审认为,马廷举购得大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变卖江洪文的房屋,是合法购买取得,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江洪文等人强行搬进马廷举依法购买的房屋,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纳雍县人民法院(2002)纳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和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毕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虽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应当改判。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如今已生效3个多月,然而近日马廷举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他曾多次找到纳雍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审判决,但办案人员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致使判决至今尚未得到执行。他强烈希望纳雍县法院能早日执行地区中院的判决,使自己进行了6年的官司得以解决。 作者:黄诚克 来源: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