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期房时故意向购房人隐瞒无证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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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10:2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北京平谷法院判决隐瞒无证销售事实的某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人购房款。据悉,这是北京市首次判决开发商以全额购房款为基数,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前不久,王先生来到某房地产公司领取已买受的某别墅区房屋的钥匙,房地产公司却要求王先生补交17万元后才能领取房屋钥匙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来,房地产公司将建好的现房价格从当初动工建设期房时的原始价格每平方米上调了几百元。王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开发商在出售二期房屋时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直到纠纷发生也未能取得该许可证明。 王先生向法庭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请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是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 法院通过调查显示,王先生向开发商咨询二期房屋情况时,房地产公司声称一切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可以预售期房。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款。(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