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卫生厅规范医疗事故报告程序 12小时内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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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14:49 乌鲁木齐晚报 |
9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获悉,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已向全区发出《关于规范医疗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特别提出,对于卫生机构出现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必须在12小时之内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据了解,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发出了《关于规范医疗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及以下患者死亡、10名及以下患者出现人身伤害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据介绍,如果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要在协商和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此外,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要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书面报告。:(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黄伟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