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业务员挪用公款近亿元 自食恶果被判死刑(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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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6日20:28 新华网 | ||||
法学界人士认为:解决职务犯罪银监会要加强监督力度 1.小职员掌管大资金 1983年7月,宋丈艾从湖南财经学院毕业后,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作,1985年调到中国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更名为“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工作。 在当时,按照政策规定,华融公司可以做银行不能进行的投资、租赁、信托等业务。而宋丈艾所负责的不定向委托存(贷)款业务则又给他带来了无限的权力。于是宋丈艾从1992年到1997年底的几年间,宋丈艾按华融公司的贷款手续将公司的巨额款项转至其个人掌控的5家公司的多个账户进行“倒”款,并对领导隐瞒了与这5个公司的实质关系。 2.移花接木挪用公款 1995年五六月份,在宋丈艾的努力下,华融公司将1000万元贷给新大地公司。 不久,新大地公司的老总向宋丈艾提出继续从华融公司贷款,被华融公司拒绝。 宋丈艾便以京裕商行的名义贷出款再转给新大地公司使用,并谎称存款方要求将款定向贷给京裕商行使用,骗取领导在委托贷款通知单签字、放款。 自1994年至1996年,华融公司共贷给新大地公司5700万元。案发后,宋丈艾交待,按照与戴某私下约定:新大地公司每从华融公司贷一次款,戴某给宋丈艾本金5‰—6‰的预付利息,两年下来,200万元至300万元的预付利息便成为宋丈艾的囊中之物。 但此后由于经营上的问题等种种原因新大地公司自行还款只有1000万元,贷款期限已到,宋丈艾只好东拼西凑地替新大地公司还款2000多万元,但还是形成了近3000万元的窟窿。而2000多万元的还款,宋丈艾在其中也使出了移花接木的手法。 经查明,在1993年6月至1996年9月期间,宋丈艾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某部条财司、原冶金工业部、某行业杂志社等单位存入华融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160余万元,以贷款的名义转入其个人控制的京裕商行(1000万元)、京华公司(462万元)、富文泉公司(2886万元)、玉麒麟水产商贸中心(1070万元)、中科公司(1741万元)的账户内,宋丈艾将该款用于非法拆借、项目投资、买卖股票等营利活动。 3.铤而走险携款出逃 自1994年3月26日起,国家某部条财司分四次存入华融公司人民币1.4亿元,并在该公司开立了存款账户。 此后,这1.4亿元存款由宋丈艾按不定向贷款操作,先后借贷给江苏某拆船厂、广西某砖厂等单位使用。 之后,宋丈艾使用伪造的某部条财司的财务章、人名章,分五次将条财司存款利息2800万元从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提出,全部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富文泉公司在北京证券公司小西天营业部的股票账户内,用于申购原始股股票(后抛售),并将该款及几十万赢利款转入自己控制的富文泉公司所开设的账户。 就这样,某部条财司的近3000万元的公款完全变成了宋丈艾的银行存款。 1998年4月,某部条财司向华融公司调取2800万元的存款利息时,华融公司发现其委托存款账户上原先的2800万被他人取走,遂怀疑宋丈艾使用了该款。 同年5月4日,华融公司作出让宋丈艾下岗的决定,宋丈艾感到大势不妙,便携200万元出逃。 4.自食恶果被判死刑 1999年6月16日,宋丈艾在广州被抓获,后被押送回京。 2003年,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如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丈艾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丈艾提出上诉。 市高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04年8月17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预防职务犯罪银监会应加强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陈老师表示,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问题,还是需要提高相关领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而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解决职务犯罪需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来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依靠媒体和一些相关的单位,如检察院。但对于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来讲,这种监督很难起到预防的作用;内部监督主要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的部门监督。如近两年成立的银监会,作为金融行业内部的专门管理机构,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银监会作为监督机构就目前而言,在制度上还不是很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力度。 职务犯罪 条财司 条财司是指国务院一些部、委中的一个部门,全称应该为条件财务司,主要负责资金周转的审批等工作。(王巍 曹庆安 图/王世鑫) (来源:法制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