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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何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1:00 大江网-江西日报

  女儿与其男友外出务工生病,回家不治而亡,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

  2003年8月18日,横峰县铺前镇铺前村齐家来了一位不速之客,湖南人许某将其在外打工久无音讯的女儿齐华送至家中,当时齐华发着高烧,身体极度虚弱。许某告诉齐华的家人,他是齐华的同事,见其困在义乌某饭店,出于同情将其护送回家,随后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与身份证号码,匆匆离去。8月20日,齐华死亡,齐父母向公安部门报案。横峰县公安局法医与江西医学院上饶分院共同进行尸检后论定:死者全身未见外伤,死亡原因系病毒性肺炎、病毒性脑膜炎、病毒性心肌炎,导致中毒性休克,心力衰竭死亡。齐华父母在女儿病危期间,断断续续听说了其在义乌某饭店的一些遭遇:2003年5月,她到浙江省义乌市某服装厂务工,7月初她接到了男友邹祥的电话,便辞去了服装厂的工作,来到邹祥处。邹祥将她安排在义乌一家饭店住宿。8月初齐华开始患病,期间邹祥不仅未及时治疗与护理,反而多次与其争吵、虐待她,后甚至弃之而去。在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并作出非刑事案件的结论后,齐华父母还是于2004年初向法院起诉了邹祥,陈述被告邹祥与其女儿齐华有恋爱关系,且在齐华患病期间不仅未及时给予治疗,反而实施殴打、虐待、遗弃等行为而造成齐华死亡。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33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与其女儿齐华的恋爱关系,也无证据表明被告对齐华实施了殴打、虐待和遗弃等行为,且被告邹祥与死者齐华之间并无法定的扶助义务和监护责任。法院遂依法于2004年5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为化名)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殴打、虐待和遗弃行为,就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具有法定扶助义务的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间。对于恋爱关系的恋人之间是否有法定的扶助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弱者人们会产生同情的心理,但是法律却不能支持无证据的弱者。

  (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谢良忠律师)

  (叶辉 周纪军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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