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霸王条款”何时休?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1:04 红网 |
当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对一些企业开出的种种合同“霸王条款”深恶痛绝之时,被誉为“象牙塔”的菁菁大学校园里,竟然也时常冒出让处于弱势的学生备感无奈的“霸王条款”来。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9月4日播出了“三万元挡住了大学路”的凄惨事:内蒙古考生苗立新今年6月份参加了高考,高考成绩是547分,比当地本科线493分高出了54分。然而,兰州理工大学招生办要求她交3万块钱的赞助费才能被录取,不然就不会给发通知书,而且连档案也不退回,说这是学校的规定。就这样,3万元破碎了苗立新的大学梦。 假若你不答应学校的条件,就别打算上大学?但是,即便考上了大学,假如稍有不慎,触犯了校规,你还有可能被开除回家。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 9月3日的《重庆商报》报道称,两名男女大学生因在教室接吻、拥抱,被监控录像录下,学校以发生“非法性行为”为由勒令两人退学。尽管那名女生后来到医院鉴定处女膜完好无损,但校方认为,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非法性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 不管你怎么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一顶“非法性行为”的帽子已经结结实实地扣到你头上了。这不是“霸王条款”是什么?! 这不由得让笔者想起了去年发生在重庆某高校的事:两名大学生恋人因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两学生不服退学处分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法院却以“学校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人们不禁要问:学校咋有如此为所欲为的权力?谁来规范学校的行为呢? 法律法规授权是非常明确具体的,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规都规定了高等学校享有的权利,如自自主招生权,对学生的考试考核及发放相应证书、授予学位权,等等。高校的自治权主要指对高校对教育教学的具体组织权、对所属人员及各项活动的日常管理权,包括对教师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对学校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权力。 众所周知,教书育人是学校的天职,高校更应如此。教书育人的基本含义是通过“教书”来“育人”。如果仅仅因为有亲密行为就处罚甚至勒令退学,则与我们办教育的初衷相违背,对于被勒令退学的受教育者,不但是个人的失败,对教育者也不能算成功。 不过,近日有好消息传出,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司法解释,将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中,不再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内部处理。也就是说,“学校无讼”局面将被打破。(7月30日《法制晚报》) 但是,笔者对此并不持乐观的期待。因为,从现实操作层面来讲,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在自认为权益受损时,如果在起诉对象上设定过多限制,受理诉讼的条件设置得过于苛刻,就会对学生诉权的实现造成障碍,“学生告母校”势必会像“民告官”那样艰难。 笔者认为,应尽快制订一部《学校法》,来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学校的权力,规范学校的行为,对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定位。惟有如此,学校的责任和义务才会明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于学校教育中的各种问题。(稿源:红网)(作者:王封)(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