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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保证“禁为政绩工程拆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1:04 红网

  据《现代金报》9月5日报道,浙江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政府部门与拆迁公司必须要在年底前彻底脱钩,坚决制止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能因为拆迁而损害了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因拆迁问题引发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强矿下,杜绝不切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于维护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树立政府的形象自然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是靠什么来落实这项政策呢?仅仅靠一个通知能让公众满意吗?一个通知能解决拆迁印发的各种问题吗?就目前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效果的执行现实来说,是大可存疑的。

  据国家信访局有关人员透露,近几年来该局接到关于拆迁问题的信件递增,今年1月至8月,拆迁纠纷投诉信件共计11641封,比去年同期上升50%,上访人数5360人次,上升47%。那么,对我们来说,要避免“为政绩工程拆迁”,就要作到公众利益表达渠道的通畅。而这要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前提,没有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更不可能避免“为政绩工程拆迁”现象的出现。

  要作到“禁为政绩工程拆迁”,就要正确认识拆迁过程中利益冲突的现实。首先要承认这种利益冲突的合法性,不能对利益冲突作一种负面的道德评判,以为利益冲突是一种自私的表现。不能单单过多地从政治角度来理解利益冲突。一说到利益冲突,就很容易将之与反对政府甚至社会动乱联系起来。结果往往是忽视了建立能够容纳利益冲突和利益表达机制的种种制度安排。

  在拆迁过程中,我们不应当把利益表达和社会抗拒看得过于敏感而讳莫如深,而应当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加以规范和疏导。这样,才能降低其对社会生活冲击的程度。一般地说,利益表达型的抗拒和冲突,是比较理性的,其目标是简单而单纯的,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要求,而没有其他更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夹杂在里面。因而规范起来也比较容易。而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设立强度不同、施加的压力也不同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尽可能避免极端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避免“为政绩工程拆迁”,需要健全公众利益的表达的渠道,需要尊重公民表达利益的权利,同时只有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众权利才能真正避免“为政绩工程拆迁”。是不是政绩工程该由公众说了算。为此,应该创设一种权利与权力能互为制约的权力结构,而不是权力支配权利的斜倾权力关系,使政府自身形成一种制约和自律的权力结构,让公众在政府权力面前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权力就失去了作为权力的本质作用。因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统一于公民权利,应当从属于公民权利,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存在的。笔者以为,只有在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达到平衡,相互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让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维护,在侵犯时得到及时的救济,也才能作到“禁为政绩工程拆迁”。(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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