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公告的发布为何拖了200多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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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1:04 红网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2003年第四季度国家药品质量公告》,这成了全国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经检验,本期共有6个生产企业生产的7个批次不合格;从4个中药材专业市场抽验涉及药材共247件不合格;本期有26个经营企业经营的26批次不合格,另有2个经营企业经营的2个批次属涉嫌假药(另案处理);有8个医疗机构抽验的8个批次不合格,另有从4个医疗机构抽验的4个批次属涉嫌假药(另案处理)。依法按劣药情节严重处理的劣药名单有沧州光明药业有限公司的诺氟沙星滴眼液,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诺氟沙星胶囊0. 1 g,山东智灵药业有限公司的胃蛋白酶片 1 2 0单位,中国中医研究院湖北中和本草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东方制药分公司的藿香正气水 10 m l。 由于自己曾经服用过其中的某种滴眼液,所以当我看到这个公告时是大吃一惊!居然这种东西是劣质产品。既然是去年第四季度的药品质量检查检验,那么为什么结果直至今天才公开发布?要知道,这已经在时间上拖了8个多月200多天啊。200多天,对普通消费者来说绝对不是弹指一挥间的短暂时光,由于自己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从而规避那些不合格生产企业的产品,很有可能给自己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巨大伤害,而且这种伤害可能是任何努力都无法弥补的。 法律上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那我们是否可以说迟到的公告毫无警示和惩戒作用?当然,任何检验检查结果的公布都会有个相对滞后期,这是由于其中有着必要的工作程序。但如果质量公告竟然一拖拖了200多天,那就很让人不可理解甚至有些荒唐可笑了。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是由于工作进展本该如此导致的,还是出于保险和慎重从事的考虑,还是出于平衡利益的考虑,还是出于某种不便言说的考虑?作为普通的公民自然不会知晓,但在第一时间公布质量检验检查结果,既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义务,也是尊重公民知情权的体现。像这样的质量公告,人们有理由说不。(稿源:红网)(作者:马廷刚)(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