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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失地农民将老有所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1:55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讯海南省政府日前透露,将对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失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按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后需安置的农民,具体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征用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按有关规定核定需要安置人员数量,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确定需安置的具体人员,报乡镇政府核准后予以公布。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参加养老保障的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个人负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缴纳。征地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按一定比例缴纳作为个人养老保障金。

  海南省实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后,还将建立失地农民个人保障账户和政府保障金补助缴付制度,由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机构按缴费的情况和有关规定,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发放养老金。

  (陈敬儒)

  《华南新闻》 (2004年09月07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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