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动物园须征求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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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2:11 京华时报 |
作者: 潘澄清来源: 本报讯(记者潘澄清)建设部昨天公布了修改后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违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目前,该规定已发布施行。新建动物园要征求民意 新发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要求,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园内摆摊最高罚1000元 新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违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内容规定:“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完善环卫设施,妥善处理垃圾、排泄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修改后内容规定为:“动物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新规定第三十一条还明确了对摆摊设点的惩处: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