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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应该是“共犯”而不是“同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3:47 新京报

  9月6日《新京报》报道了“‘两高’出台打击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的司法解释。

  头版以“‘两高’新司法解释规定,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帮助以同犯论处”作为副标题进行了提示。笔者认为,其中简称“同犯”一词的概括是不适当的,应该是“共犯”才对。

  从新闻的内容来看,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的规定应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标题中的“同犯”一词是对“共同犯罪”的简称。而在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从来没有用“同犯”这样的词来简称“共同犯罪”,而是用“共犯”一词。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司法解释,有很多“以共犯论处”的说法,但是还没有找到“以同犯论处”的提法。可见,“共犯”是约定俗成的说法,而“同犯”一词则不是。所以,笔者认为应该简称为“共犯”,而不是“同犯”。

  侯书栋(北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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