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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国企能否搞成“老板的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5:42 中国青年报

  最近,一些媒体报道了国企能否搞成“老板的企业”的争论。反方经济学家认为:民营化只适合小企业,大企业只能搞国企,大型国企搞产权改革,搞MBO(管理层收购)本身就是错误的,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正方则同以往一样坚持认为:近年的国企民营化改制、管理层收购是在创造财富,而不是瓜分财富,不搞民营化改革才会使国有资产缩水,要善待企业家。看到这番争论,又使人联想起“经济学家羊犬不分”的故事。

  先看反方分不清公共品和竞争品。在一个社会里,国企与民企、私企的领域划分应取决于企业提供的是否公共产品,而非企业的规模大小。从火箭、战机、军舰、卫星及其相关用途的芯片到修路、架桥、印钞票,这类社会的公共物品,当然只能搞国企,不能转为民营。由于公共产品既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又可能因“搭便车”问题而难以赢利,所以目前还只适宜由国企提供,但与规模无关。

  至于非公共品的竞争性产品领域,从粮食、蔬菜、水果、养鸡养鱼、商店、旅馆、餐馆,到机械、汽车、电子、纺织、电信、民用芯片等,则不但应当发展民营、私营企业,而且因效率原因应将原有国企民营化。企业规模本身并不应该成为划界标准。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企已进入中国市场,其中小型工厂是私人企业,排名世界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也是私人企业。

  正方则分不清私人选择和公共选择之区别。私人选择适用的是契约原则,公共选择适用的则为民主原则。如果是一家私企老板或是私企的董事会,出于追求企业发展、留住并激励人才的目的,将一些企业股份赠(售)予他们看中的某位经理,在经理也愿意接受时,便产生了企业财产与经营管理才能的交易,这种经理成为老板的“善待企业家”之举,全然是两个私人所有者的交易,这样的私人交易当然可以实现“交易双赢”。日后若有偏差,也由双方私人所有者自担后果,与他人无关。这便是私人选择只需使用契约原则。

  然而,能否在国企同样实行管理层收购,将原来的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民营化,改制成“老板的企业”,则属于公共选择范畴。因为原国企的财产属于公共资产。涉及公共资产要不要变为私产,以何种方式改变,成为何人的私产,需要公开讨论、听证,需有人代会或其他民意机构的审批,以及司法与新闻监督等民主程序与方式来体现公共选择。

  凡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民营化这类涉及大宗公共财产处置的活动,如果背离了公共选择所要求的民主程序,就可能变为某些官商儒之间的私人交易,成为公共资产的监管者把资产分给了他所指定的、并非市场竞争产生的“企业家”(当事官员和儒生亦有好处)。

  如此少数官商儒之间的相互善待,会引发靠权抢钱、掌勺者私吞大锅饭一类的国有资产流失,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近年来,这样的情况还少吗?这难道是在创造财富吗?

  在今天整体经济朝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社会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而国企如何实施民营化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领域之一。就多年来国内各地国企民营化的实际做法和结果而言,问题早就并非该不该搞民营化,而是如何搞和怎样面对已经完成的“民营化”的问题。社会不应该对于在改制旗号下少数人私拿、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视而不见。而国企要提高效率、防止资产缩水,特别要消除“穷庙富方丈”现象,当然需要产权改革,也需要一部分国企走向民营化。但这必须是一个有立法、有监督、有秩序、公正和公开的公共选择过程。不应该放任“看门人监守自盗、有权者靠权抢钱”。这是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事情。当前,由高层政府部门出面制止上述不良行为是非常必要的,政府部门应当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经济学者而言,今后他们在工作中不仅需要理论上的严谨,还需要有社会正义的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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