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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业主要交专项维修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5:49 北京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张晓莉)市建委昨天下发通知要求,从9月1日起,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也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非住宅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如下,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住宅区内的独栋非住宅,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业主的,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只有一个业主的,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非交易形式取得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其单位建筑面积的交纳标准为上一年度商品房平均价格的2%。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价格为准。同一个住宅区执行同一年度标准,即区域内首户交纳之日的年度标准,其他接收单位按此标准执行。接收单位应交维修资金金额=商品房平均价格×2%×接收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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