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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超市一元 罚顾客三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7:35 齐鲁晚报

  本报9月6日讯(记者 刘海鹏)一名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一时贪心,私自更换了某商品的标签,被超市监控系统发现,被保卫人员处罚300元钱。有关律师表示,超市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9月1日晚7点半左右,消费者小李到全福立交桥附近的新一佳超市购物时,看到超市的光盘有的3.9元/盘,有的2.9元/盘,一时起了贪心,把标价3.9元的光盘标签撕下,换上了2.9元的标签。小李交钱出了超市安检系统后,两名保安拦住了他,把他带到了一楼保卫室,称从超市监控系统发现了他的行为,并称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小李告诉记者,当时保安人员告诉他,按规定要把他送公安机关,还要处以2000元罚款,也可在超市私下处理,要交罚款400元。经小李再三请求,对方答应罚300元钱。当时小李身上没有足够的现金,保安带小李到超市取款机取了300元钱交了罚款,没有给小李任何收据。小李表示,对方当时还要翻看他的口袋。小李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但向律师咨询后,他了解到超市无权对他处罚,他决定向超市讨一个说法。

  今天下午1点半,记者以同事的身份陪小李来到新一佳超市保卫室,一位自称是负责人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小李。当小李正向该负责人解释情况时,一名保安进来,小李认出他就是1日晚罚他的其中一名保安。这名保安表示,他并没有告诉小李要罚2000元钱,更没有翻小李的口袋,这300元钱是经双方协商,小李自愿交的。这位保安还表示,当时他已经告诉小李,只有到公安机关才有收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收据,小李也同意了。那位负责人表示,作为超市,他们没有处罚的权力,但超市盗窃现象时常发生,超市保安有职责保护超市的财产不受损失。2点45分左右,小李从保卫室出来,他告诉记者,负责人表示还要考虑一下,让他周四再来。

  济南众英律师事务所郭洪军律师认为,小李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但如果超市认为小李有盗窃行为,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而超市没有处罚权,超市可以要求小李补齐1元差价。郭律师表示,在当时情况下,小李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存在不真实的意愿,因此保安所说的双方经过协商,小李自愿交纳300元罚款,在法律上也很难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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