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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帮民警追疑犯车祸致残 工伤待遇8年难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7:57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我在接车返回途中遇警察拦车,让我帮助他们追逃犯,可出车祸后,我受伤致残8年却没人管。”陕西唐华四棉有限公司工人、45岁的阎和平像祥林嫂念叨儿子阿毛一样,见人就反复讲述自己的遭遇。

协助民警追疑犯遭遇车祸

1996年3月22日凌晨,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七里甸派出所民警张剑锋等人在值勤时,发现一辆无牌可疑车辆,车上两名男子行动诡异。民警让其停车接受检查,然而驾驶员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强行冲卡。此时,西北国棉四厂(今陕西唐华四棉有限公司)工人阎和平正好驾驶一辆面包车途经该处。民警张剑锋拦住阎和平的车,要求其驾车协助追捕嫌疑人。

据阎和平讲,当时他因患传染病按规定在单位请假后休养,一名同学找他帮忙到上海接车。他当时在家里呆得时间长了,感到闷;到单位上班又怕给同事传染,就答应了同学的请求。在上海接到新车后,阎和平一路开着往西安返。到了江苏镇江境内时,遇到警察拦车并要求他协助追缉犯罪嫌疑人。镇江市公安局七里甸派出所民警张剑锋等人上了阎和平的车后,多次催促他“快点、再快点”。夜间他的视线不好,当时速开到120公里时,阎和平驾驶的车撞击到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阎和平和车上的民警全部受重伤昏迷。

阎和平在医院昏迷7天后,奇迹般地醒了过来。镇江市公安局先后安排镇江、上海、西安等处最好的医院为阎和平精心治疗,其中开颅手术做了3次,颅骨缺损处长期补钛合金钢板一块。治疗期间,镇江市公安局主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7.6万元,并一次性发给他困难补助费2万元。镇江市公安局还专门给阎和平所在单位西北国棉四厂发函感谢,称阎和平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追缉犯罪嫌疑人员,系一位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

阎和平伤愈后,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的出院诊断记录:颅内异物,颅骨缺损(已施行颅内异物摘除术、颅骨修补术),外伤性癫痫。1997年3月26日,经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阎和平为4级伤残。民政部门据此为阎和平核发了3级残疾证。

 为工伤待遇反复奔波

出院后,阎和平重新回到西北国棉四厂。因为车祸导致的外伤性癫痫的发作具有不可预测性,工厂考虑到安全问题,把他从电工岗位调到过滤池,从事看管水泵这样的简单劳动,他的工资也随岗位变化相应下调。另一方面,为了控制癫痫,阎和平每天还要服用“苯妥应纳”等抗癫痫药物,这笔费用相对于他的那点工资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就这样,阎和平一方面要忍受病痛折磨———除了随时可能发作的癫痫,还有健忘、易怒,头晕目眩,颅骨钢板的异物感,天气变化时浑身不适;一方面还要为经济困难倍受煎熬。几年下来,阎和平渐渐有点撑不住了。

今年7月28日,阎和平突然倒地,口吐白沫,不省人事。类似的症状发生了多少次,他自己已记不清了。起初遇到这样的情况,家人还会把他送到医院救治。到后来,家人再也不敢送他到医院了———因为每进一次医院就要花七八百元,而阎和平一个月的工资是680元,妻子月工资也只有500多元,他们还要供养一个上高中的儿子。阎和平说:“马上就要开学了,儿子的学费还没有着落呢。”

如今,阎和平出门时,口袋里必带两样东西———身份证、写有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的便条。有了这两样东西,在他晕倒后,别人可以根据电话和地址找到他的家。

阎和平感到实在撑不住了,只好去找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今年4月26日,镇江市公安局专门给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致函:“经请示江苏省公安厅和镇江市人事、劳动相关部门,查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阎和平同志的伤残系因公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规定,特建议贵局协助阎和平同志办理工伤手续为盼。”

获悉镇江市公安局就他的工伤待遇问题专门给西安市劳动局发了建议函,阎和平十分高兴。今年5月,他满怀信心地再次找到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工伤处一名助理调研员告诉他,他抓嫌疑人是协助江苏省公安民警做事,受了伤也应该找他们去。阎和平的希望又一次破灭。

几年来,阎和平也多次找过自己的单位。单位领导说,他是在停工医疗(休病假)期间擅自到外地办私事的过程中致残的,公司没有追究他的违纪责任,还照顾他给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至于阎和平要求的工伤待遇,单位认为他的致残与单位无关,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工厂不是慈善机构,见义勇为的事应该通过社会解决。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阎和平一下子看到了光明,以为自己的问题总算可以解决了。可是几个回合下来,他才知道事情远没有他想象的那么容易。

如今阎和平每天的生活主要由3部分组成:上班、上医院、上访。上班主要是负责供水看水泵,上医院为是治疗外伤癫痫,上访主要是为落实工伤待遇。阎和平说,他上访时遇到了各式各样的人———有同情他但爱莫能助的,有关心他并帮助出主意的,也有说风凉话挖苦的。

阎和平最大的顾虑是,如果企业改制,像他这样的身体状况,按实力竞争第一批“下岗”就可能轮到他,那时他的日子就更没指望了。在疾病和焦虑中煎熬了一天又一天,阎和平说他的心在流泪!

是立法空白还是有法不依?

阎和平协助外地警察追缉犯罪嫌疑人究竟应该属于什么行为呢?是现有法律存在空白,还是有关部门有法不依?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4年1月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该条例第七条还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抓获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毫无疑问,阎和平协助公安机关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此,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也明确认定了阎和平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陕西唐华四棉有限公司劳动人事处负责人认为:如果阎和平是见义勇为,那么他应该找见义勇为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只处理工伤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工伤认定的职能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而企业没有这个职权。

陕西唐华四棉有限公司的说法显然与《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有悖。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视同工伤对待。《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阎和平见义勇为致残,究竟该不该享受工伤待遇?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阎和平曾来局里咨询过,他们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而阎和平受伤是在1996年3月,故不适用该条例;即使适用,《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受理的时效为1年,因此阎和平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时效。该负责人表示,阎和平目前还没有向该局提交书面申请,故要等到他正式提出申请后,经局里研究才能作出决定。

阎和平的工伤认定是否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针对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说法,王洪律师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条明确规定该条例的效力———“从新(即过去发生的行为适用新《条例》)”、“从有利于保障遭受事故伤害者”,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认定受理的时效为1年,显然是针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用这一条来规避对阎和平的保护,明显违背了该《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条的原则规定。王洪说:“阎和平见义勇为致残,生活得不到保障,不是现有法律存在空白,明显是有关单位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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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商报                                   【编辑:陈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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