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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百万造假案因奖金少三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8:4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贺信 实习生/姚瑶)昨日,打假举报人因嫌奖金少起诉广州市卫生局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人民法院开庭二审。这是上诉人沈某与广州市卫生局在法庭上的第三次“对峙”。“卫生局是否滥用职权”成为此次庭审辩论的焦点。

  2001年1月17日,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沈某的举报破获了“当年广州第一起案值过百万元的制假大案”。而沈某仅获得3000元的奖金,他认为自己至少应该获得五万元的奖金。沈某将广州市卫生局告上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广州市卫生局奖励原告3000元的决定。沈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详见本报7月2日A06版)。

  沈某及其律师在庭上坚持“卫生局的种种行为都属于滥用行政权力”,而卫生局则辩称“没有任何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

  夏洛克式的逻辑?

  双方的争论始终围绕着《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进行。根据其中的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

  原告律师认为,这是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然而并不意味着,卫生局“想给多少就给多少”,而是应该根据案件的大小和举报人所承担的风险来定奖金额。卫生局的行政行为,致使沈某的“付出和损失远大于奖励”,并且“极大地挫伤了举报人及其他公民的举报热情”,与《条例》精神“背道而驰”。

  被上诉方广州市卫生局辩称,原告认为卫生局滥用行政职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卫生局坚持认为,“3000元属于五万元以下。”根据《条例》规定,给予3000元的奖励是“严格依据法律和理解法律精神的”。

  对此,原告律师提出一个比喻。他认为,卫生局以及一审法院的逻辑就如同“夏洛克的逻辑”,《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不依不饶”按照合约,只要合约对方赔偿“二两肉”,换成等价值的钱也不行。卫生局坚持的“五万以下”就是五万以下,换成五万也不行。

  犯法还是无证经营

  原告律师还提到,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金额5万以上,即构成犯罪,造假价值在50万以上,要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沈某所举报的案件制假价值在百万元以上,卫生局没有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却只是作为“无证经营”进行查处,并且不积极追究罚款,当属“失职或渎职行为”。

  对此,卫生局并没有进行“答辩”和解释。他们认为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造假案进行查处是合理的,并不涉及“滥用职权”。

  经过庭审,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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