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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房产女老板勾结银行副行长诈骗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23:0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李京华、袁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一房地产公司女老板李庆贤勾结北京某银行支行副行长王建梁骗取800万元巨额贷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庆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王建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伪造公司印章,被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今年58岁的李庆贤是北京市世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1月,她假借其公司欲购买北京汇华天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名义,勾结北京某银行玉海园路支行副行长王建梁,与北京市某银行玉海园路支行、北京恒嘉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骗取北京恒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存在玉海园路支行的人民币800万元。该款被用于归还北京世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或被挥霍。

  王建梁违反银行规定,在上述委托贷款协议书中用银行名义为北京世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造成玉海园路支行资金重大损失。案发前,经北京恒嘉信置业有限公司催要,李庆贤归还该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李庆贤被羁押后归还该公司人民币110万元。

  2003年2月,李庆贤又以其公司借款为名,与玉海园路支行、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委托贷款协议书,骗取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20万元。后将其中10万元返还给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其余款项大部分被用于归还上述800万元诈骗款。当时,王建梁已经被免职,银行印章被移交给新行长保管。为了签订上述虚假的委托贷款协议书,王建梁私自刻制了玉海园路支行的假公章,并使用此公章假冒玉海园路支行的名义实施担保行为。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庆贤作为北京世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公司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建梁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保函,造成重大损失,并且伪造银行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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