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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暂住证不能靠行政自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3:58 新京报

  《新京报》报道,武汉、沈阳等城市宣布将取消暂住证制度,而北京则表示不会取消暂住证制度。有关专家认为,暂住证制度违反了《国家行政许可法》。既然如此,暂住证制度为什么还会继续在一些城市大行其道?

  《新京报》9月5日刊文《暂住证背后是落后的观念》。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看,观念的确可能是制度落后的深层次原因。但如果仅仅把原因归于此,就显得简单。因为这是把对行政制度的评价权和纠正权完全放在行政制度制定者自身;而实践已充分证明,由于知识上的局限和立场上的片面,这是靠不住的。

  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设计了帮助制度设计者进行反省并强制其纠错的机制,行政诉讼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当行政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与公正之义相悖时,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行为及作为该行为依据的制度进行司法审查。由于把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提起权赋予了公民,把对其进行审查和判断的权力赋予了司法机关,行政诉讼制度在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才会成效显著。既然暂住证制度违反了《国家行政许可法》,为什么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对其发挥应有的纠错作用呢?

  笔者认为,这和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关。首先,《国家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而只是具体行政行为。暂住证制度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高疑似行为”,这就使公民对它的司法诉讼容易被法院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在受案范围为由加以驳回。更重要的是,行政诉讼环境不利于暂住证制度在法律框架内加以解决。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间边界模糊。在理想的法治环境下,即便有制定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官也应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最终目标,对制定法做能动性解释。由于受到司法体制以及法官理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种做法在目前难以实现。

  看来,要彻底取消暂住证制度,还需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条文修改和理念转变上作出重大改变。这样,是否撤销以及何时撤销暂住证制度,就不再仅仅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觉行动,而是依赖于法律的保障了。

  魏明平(北京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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