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的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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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5:40 深圳商报 |
五日圆桌 周一至周五评点世事人情 周三:梁小民 经济学者 清华大学兼职教授 北京市拟出台的新交规中有“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负全责”的条款。这个规定引起激烈争论,而且,反对者居多。 交通部门的解释是,在机动车与行人中,行人是弱者,该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我认为,这是对“以人为本”的滥用。以人为本的实质应该是尊重每个人的人权。这里所说的“人”包括所有人,既有开机动车的人,也有步行的人。无论使用什么交通工具,都不能改变他们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以人为本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没有法律,人权得不到保护,哪能谈得上“以人为本”。 法律的核心是每个人权利的平等。法律不能偏袒强者,同样也不能偏袒弱者。认为“法律要保护弱者”是一种误解。法律要平等地保护一切人。我们有时强调法律保护弱者是因为他们有时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决不是说在制定法律时要偏袒弱者。“机动车负全责”在立法上就预设开机动车者为强者,行人为弱者,并使他们在法律上处于不平等地位。这不但与尊重每一个人的“以人为本”精神相违背,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机动车负全责”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平等精神,而且也会引起不良后果。从现实中看,许多交通事故是由行人违章造成的。行人闯红灯、上机动车道等违反交规的现象比机动车多得多。严格交通规则,整顿交通秩序,不仅要制止机动车的违章行为,还要制止行人的违章行为。把交通事故的责任全归咎于机动车,无论行人有多少违规行为,甚至破坏护网横穿高速公路,都要司机负责,这不仅不合理,还会纵容行人的违章行为。某些行人会抱着“反正你不敢撞我”的心态,违反交规,甚至还有人利用这一规定“碰瓷”,敲诈司机。其结果,行人的交规意识淡漠了,他们在马路上的生命受到了更大威胁。这样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行人的利益,与“以人为本”完全南辕北辙。 以不平等的方式袒护一方,表面上看来是爱,实际上是害。当少数不遵守交规的行人破坏了交通秩序时,包括司机与行人在内的所有人都深受其害。这哪里有“以人为本”的意思呢? 当前引起交通拥堵的原因之一是交规得不到有效实施,违规现象严重。这里既有驾车不遵守交通规者,也有行人漠视交规者。解决拥堵的方法之一就是严惩一切违规现象。这就首先要有一部体现权利平等的交规,根据这个交规界定事故双方的责任,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用这种方法改善交通状况,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才是真正“以人为本”。 作者:梁小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