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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点击率能作为量刑依据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08:33 光明日报

  陆健

  “以点击率、会员作为传播网络色情的重要犯罪证据;只要一建立色情网站、网页就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浙江省温州市最近对网络色情犯罪认定标准作出清晰的界定,作为司法机关执法的具体操作规范。此举在温州引起很大反响,同时也引发了争议。

  标准模糊造成“以罚代刑”

  如何给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和量刑是个新问题。据记者了解,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界定只是“传播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但对网络色情传播人数的统计,公安机关在侦破过程中往往难以把握。

  针对当前认定网络色情犯罪中的诸多模糊点,温州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最近联合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利用互联网犯罪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据悉,这是浙江省第一个就界定网络色情犯罪出台的地方性意见。

  温州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秘书科科长钱宇介绍,因为缺少针对性和操作性,过去遇到一些网络色情犯罪案件时,传播人次、传播物品数量往往难以认定,有时不得不对犯罪嫌疑人“以罚代刑”。

  新规定界定了模糊点

  据钱宇介绍,温州的《意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浙江省有关法规条例基础上出台的。其中对认定网络色情犯罪的一些模糊点作了细化,如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在互联网上3次以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提供3个以上淫秽站点链接服务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被实际点击总数达到3万人次以上的”,将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有些色情网站虽然没有显示点击率,但会以收费入会的形式吸纳会员。《意见》规定,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会员在500人以上的被视为情节严重,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意见》还规定,网上打开后连续播放的那部分色情内容计为一“份”。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影像制品、软件等50份以上或电子书刊、音像制品等100份以上或图片、照片等500份以上供人浏览或下载的,均以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点击率成为争议焦点

  8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法院开审了有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之称的“凤鸣色情网站”案,主审法官并没有将点击率作为量刑依据。此案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温州出台新的认定标准备受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尤其是网络点击率能否成为量刑依据成为争论的一大焦点。

  温师院法政学院副院长王柏民副教授认为,尽管网络点击率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制品的传播面,但点击率与传播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点击上百和上千次,到底哪个传播面大、哪个危害性大,这些都很难准确认定。因此点击率不宜作为量刑的依据,作为量刑中的一个参考因素是可以的。他进一步分析道,目前网络对点击率的统计方式是不一致的。有的以IP地址为依据,有的则以页面刷新次数为依据。以页面刷新次数为统计依据的,不太科学。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刑法司法解释是有权限的,也是很严肃的。网络色情犯罪是一个全国性的新问题,对其进行司法解释需“规矩”,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如果各地方司法机关各行其是,自立审判标准,那么同样性质的网络色情犯罪,在各地得到的审判结果有可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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