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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企业排污搅浑一条江 受损养殖户获赔15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8日18:59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9月8日电(记者李嘉)去年4月10日,广西左江扶绥河段企业排污发生大面积死鱼事故,经反复协商无果,受损养殖户愤而把“搅浑”河水的企业告上法庭。日前,当地法院依据环境损害赔偿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举证倒置原则为养殖户们讨回了公道。

  广西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9月3日依法对这起特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许日红、杜永严等546名受损养殖户共获得153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广西扶绥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5被告被判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4月10日上午,扶绥县左江河灰褐黑色的河水一直从扶中河段延伸至龙头美祥上游河段。自当日中午起,左江南宁市永新区的上中村等5村河段相继发生网箱及野生河鱼大量死亡现象。经南宁市渔政监管部门估算,许日红、杜永严等546名养殖户遭受了约500万元的经济损失。

  同年5月15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牵头成立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左江局部江段受高浓度有机物污染,水中溶解氧降低,造成鱼类窒息死亡。同时认定广西扶绥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扶南糖业公司为事故的主要污染源。此后,受损养殖户虽与排污企业多次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3月5日,546名养殖户将广西扶绥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扶南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广西扶绥县造纸厂和扶绥县鼎河酒厂、扶绥县晋兴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环境损害赔偿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和举证倒置原则。在本案中永盛公司、扶南糖业公司、扶绥县造纸厂、鼎和酒厂、晋兴发公司等五名被告未能就其没有排污,或其所排放污水未流到左江,或其排放的污水中不含有相关有害物质或者含有污染物质的江水不能造成原告养殖鱼类死亡的后果,来举证证明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相反,环保部门的调查笔录、广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的有机物成分分析报告均可证明其所排放污水中含有使水体功能受损的有机物质。

  尽管五名被告相互之间事先并无致人损害的共同意思,但正是因为其排污行为的共同发生,加之永盛公司偷排、扶南糖业公司断槽并洗机且排污量加大、鼎和酒厂和扶绥造纸厂如常排污、晋兴发公司泵房不能运转而加大排污量等等偶合因素,又恰逢左江枯水期,水流缓慢,从而导致了客观上多因素共同作用,造成原告网箱鱼大量死亡这一共同的损害后果。

  法院确认,5被告构成了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5被告各自的排污量和生物含氧量指标,法院判定永盛公司和扶南糖业公司分别承担事故41%的民事责任,判定两公司分别赔偿养殖户63万多元,共126万多元;扶绥造纸厂、鼎和酒厂和晋兴发3公司分别承担6%的事故责任,依法分别赔偿养殖户经济损失9万多元,共2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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