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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量用“法定交办”替代领导交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0:06 红网

  成都市委办公厅昨(7)日发文,作硬性规定,成都市委领导在随机检查调研和政务活动中作出的批示和交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最迟在7天内办结完成,否则予以处罚。(据9月8日《天府早报》报道)

  一般而言,领导在随机检查调研和政务活动中对下级作出批示,属于正当的行政行为或监督行为,领导交办事项尽快办妥,也是党政职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领导交办事项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下级对领导交办的事项牵动了下级单位或个人的切身利益,下级对上级进行敷衍;二是,领导交办事项太多,下级忙不过来;三是,领导交办事项不符合规制规定,使下级难以办理。这可能也是成都市通过政令强调领导交办事项尽快办妥的原因。由此看来,应尽量采用“法定交办”的方式替代领导的交办事项。

  出现对领导交办事项加以敷衍的现象时,对有关部门或个人加以处罚,并无不当之处。但必须承认,目前社会生活中,很多问题的解决依靠的并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而往往是领导的一句话或一个批示才促使问题的解决。即使在政务活动中,我们的很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并不是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办事的,很多符合规章制度的事情本不需要领导交办,完全可以自主处理,但一些单位或个人往往也要等到领导交办后,方去办理。而且禀承领导旨意办事已成为一些机关的习惯。说穿了,其中的含义是一种对权力的崇拜。

  其实,在政务活动中,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能权限都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因此对于法律、政策以及规章制度有明确设定的事项,无论是上级还是下级,照办就是,无需再行请示和批示。当然,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的规定即使再具体,也不能涵盖一切,因为实践情况往往是变化多端的。对于法律政策规章制度涵盖不了的事项,由领导对下级交办,也属正常。但是现在有一个见怪不怪的现象,有时一些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无论法律政策规章制度有否明确规定,均要经领导批示,仿佛如果没有领导交办,法律政策规章制度就不能投入使用。

  也不能否认,现在一些领导交办事项,往往还有越权行为。因为尽管规制没变,事实没变,但只因有无领导交办,只因交办者职位的高下,事情便有了不同的结果事情并不少见。这无疑是一种“人治”行为,而非依法行政。

  尽管有些事情,是经过领导交办后,在规制允许的范围内事情很快得到了就解决,而就这个具体事情来看,固然令人欣慰,但领导交办事项总是有限的,而社会事务无穷,如此一来,就难以感到欣慰。这就会使一些本来并不复杂的工作,本应按规则程序进行处理,但却无人出面解决,无奈只有先靠领导交办,而后方能解决,这显然不符合法定职责要求,而是一种仅对领导负责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强化了领导批示大于规制的作用。

  因此,现在有必要在党政机关内要强化法规和制度的作用识,尽量少一些领导交办事项,属于可用法规制度调整的工作范畴,如果下面有疏虞行政的问题,也应该尽量用法规制度去进行“交办”,而不是靠领导直接交办。同时,还应淡化宣传领导交办事项的作用。这样做,才有益于维护制度的有效性和行政的规范性,而规制对人的规范所起的作用要大于人治的作用。(稿源:红网)(作者:李坚)(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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