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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对新闻监督的刚性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0:06 红网

  《新京报》9月7日报道,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正式在全市安全生产系统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今后北京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在不影响事故救援的情况下,要设置事故新闻发布地点,事故现场要设立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进行新闻发布、接受记者采访。

  笔者认为,北京市这一制度的出台,表明了政府对新闻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尊重,并从制度的层面上为新闻监督提供了刚性支持,同时体现了政府行政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值得肯定和推广。

  宪法赋予了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和发表言论的自由,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正是这些宪法权利的公开运用。因此,舆论监督权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

  从政府方面来看,政府的监督主要来自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的主体又分为两大部分:以人大立法监督、法院司法监督、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和党的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法制监督和以社会团体组织、舆论和公民个人的社会法制监督。舆论监督在当代中国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也受到理论界和政府机关领导者的高度肯定。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做出了“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郑重承诺;安徽省长王金山在安徽省政府举行“接受新闻监督恳谈会”说,各级政府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观念,自觉支持和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深圳特区报》2004年2月14日);2月28日当选为深圳市市长的李鸿忠对采访人大会议的记者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对市政府的工作进行新闻监督,以加快深圳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城市的进程(新华网2004年2月28日)。

  然而,我们不得不一次次面对这样的现实: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权利在种种场合得不到尊重,甚至受到暴力的阻碍。更为不幸的是,在人为设置新闻监督障碍的主体中,我们又常常见到了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的身影。特别在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领域时,“无可奉告”已经是很礼貌的拒绝,打骂记者、抢夺采访器具、打击报复的恶性案例也常见诸报端。

  究其原因,制度和法等刚性力量的缺失让舆论监督难以冲破某些机构和团体设置的重重阻碍。北京市的这项新闻发布制度正是从制度的层面上规定了对舆论监督权的尊重,因此是对该领域刚性力量缺失的有效填充。在此之前,新疆伊宁市颁布《关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均要对新闻采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实事求是地回答记者提问,不得采取回避、推诿或“无可奉告”的态度。“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新闻采访。”(2003年4月5日《江南时报》)。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立法支持新闻监督都是如何在制度上保证新闻监督有效性和政府信息的公开性的有益尝试,值得肯定和推广。

  在为北京市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叫好的同时,却仍然不能不担心: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这一通知涉及的也只能是北京市这个特定区域和安全生产这一特定领域的新闻监督和信息发布问题,那么全国的其他地方呢?其他行业呢?从这个意义上讲,一部统一的《新闻监督法》和一套系统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将是真正实现有效新闻监督的不可回避的必然诉求。(稿源:红网)(作者:胡俊)(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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