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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退休教师“想受”教师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3: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最近,苏州市电力工业学校的退休教师们来到本报,他们拿出《教师法》以及今年国务院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等有关“凭证”询问:“同样是人民教师,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普通教师的同等待遇?”

  现状:教师待遇与服务员相当

  1992年退休于苏州电力工业学校的颜煊老师今年已年逾古稀,他满面愁容地告诉记者,自从学校事业单位性质的主管部门改成企业后,工资制度就按照企业规定执行,待遇成了退休教师们最头疼的问题,为此他们也上访过有关部门,可终究没有令人满意的答复。颜老师说,目前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有1000元左右(只有退休前工资的一半,和同等学历的在职教师相比,只有他们的1/3),而且这1000元的工资在苏州这样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只能算是“刚刚够”,几乎没有什么节余。他们毕竟已是一群古稀老人,生老病痛是无法避免的,万一有个突发疾病,该如何应对?

  疑惑:文件规定为何不执行

  据了解,苏州电力工业学校前身是“江苏省电业技工学校”。1979年,苏州电力技工学校(原名)归属江苏省电力工业局直接管理,后于1994年在原苏州电力技工学校的基础上成立了苏州电力工业学校。江苏省电力工业局自2003年8月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成为江苏省电力公司。学校从1960年至2003年,一直是国家财政(部)全额拨款的事业性质单位。教师的工资制度从1999年开始按照企业规定执行。据目前学校主管部门江苏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张主任称,江苏省电力工业局早在1988年的一次职代会上就通过了关于此校工资制度改按企业规定执行的决定,并于1990年下发此文件。文件中明确指出:工资制度改按企业规定执行后,今后不管企业单位的工资政策如何变化,均按此执行,不得改变。

  颜煊等该校退休教师指出,虽然此批复中明确指出工资按企业规定执行,可就在此文件的第5款同时指出:该校工资制度改按企业执行后,其单位原事业性质、其他劳保福利制度均不改变。颜老师认为,教师这个职称是不该随主管单位性质的变更而改变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在江苏省实施办法第32条指出:教龄满30年的教师或者教龄满25年实行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其退休金可以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

  解释:“执行国家法律要严谨”

  据张主任介绍,事实上学校不仅工资制度在1990年开始改按企业规定执行,且作为主管部门对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是无权出台相关政策的,他们已被纳入江苏省企业社保体系。“执行国家法律必须严谨,我们现在的问题不是‘不执行’,而是‘怎么执行’,如果认定清楚后,公司会按照规定调整的。”

  专家:国家法律缺少操作性

  究竟《通知》中的中小学教师是否包括颜煊等退休教师呢?江苏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国家早在1999年前后就提出将国有企业办的学校划归地方政府的举措,可由于种种原因,国有企业对此响应的很少,以致现在如苏州电力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层出不穷,对于教师队伍中的这一“特殊”团体,目前确实存在法律界定问题。但对江苏省针对《教师法》中教龄满30年的教师或者教龄满25年实行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其退休金可以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100%,教师们是可以依此和主管部门再协调的。

  本报记者 戴洁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0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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