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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授索房之难(重点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3: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编者按:对于广大老师来说,教师节应该是一个值得骄傲的日子,正是社会对老师的尊重和价值的认可,国家才设定了一年一度的教师节。但是,教师节前夕,本报却接到了一些不怎么快乐的老师的投诉求助。这其中,一位已退休10年现已年逾古稀的女老师,现在却享受不到“老师待遇”,另一位是高校教授,同样被住房困扰,整天为官司而奔波。一位是食不精、一位是居无安。两位老师在教师节之际向我们反映自己的问题更使我们感到不安。我们刊出两位老师的“困难”,希望得到相关方面人士的关注,让我们的“园丁”过上一个安安心心、快快乐乐的教师节,让他们切切实实感受到为人师应得到的尊敬和重视。

  对于即将到来的教师节,南京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北极测绘研究院副院长江宝波教授,显得有些沉重和苦涩。江教授原先居住的学校集体承租的房子被人占去,房管部门以“空关房”为由,解除与东南大学的租赁合同。无奈,东南大学起诉房产部门要求履行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东南大学胜诉,然而,二审法院却改判为东南大学败诉。被官司弄得心力交瘁的江教授已没有任何心情过自己的节日了。

  事发:邻居占了自己住房

  江教授告诉记者,他原本住在南京市新安里9号1单元603室,该房曾是南京地质学校向玄武区房产经营公司集体承租后分配下来的。2001年2月,南京地质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东南大学按照有关规定“继承”了地质学校所有权利和义务。因此,包括新安里9号1单元603室在内的100多套地质学校承租的房屋也转为由东大继续承租,后江教授搬入东大集资新建的楼房。按照学校分房条例规定,原先他居住的603室要退还学校,而在办理房屋交接时,东南大学才发现,603室已经被对门602室的户主、一茶社老板张某给“侵占”了。虽然东南大学多次出面劝说,让张某搬出603室,但他理直气壮地称该房已经属于他,随后还拿出户口簿,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张某和女儿两人的户口已于2001年迁入603室。

  东南大学和江教授对此事感到十分迷惑,学校集体承租的603室的户主怎么变成了张某?随后,东南大学找到玄武区房产经营公司,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房产公司拒绝调解。不久后,学校还收到一封由玄武区房产经营公司下发的解除东南大学租赁603室合同的通知。东南大学在多次与房产经营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只得与房产经营公司打起了官司,要通过法律途径来明确房子租赁权的归属问题。

  问题:两级法院判决迥异

  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东南大学在使用管理该房时,按照《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的规定履行合同,并无违约,并作出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签订的《公有房屋租赁契约》,东南大学胜诉。

  但随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认为,江教授与地校以及东南大学之间分房、交房引起的纠纷系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东南大学未能妥善处理好两校合并期间与江教授之间的分房矛盾,对引起该案的纠纷负有全部责任。最后,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驳回了东大在一审中继续履行契约的诉讼请求,东南大学败诉。

  江宝波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对南京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不服,判决书中一些内容值得商榷,这场官司他会一直打下去的。因为东大认为房子是在他手中丢失的,就要他按照市场房屋使用权的价值行情(约十万)赔偿。虽然房产经营公司从2003年3月起已不再收房租了,但东南大学至今仍按月扣他房租,而且还要继续扣下去。

  调查:新房客迁户口之疑

  就江教授的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记者首先来到为张某办理迁户手续的南京市丹凤街派出所。一位侯警官回答记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定要有房屋的产权证、国土证或与房管所签订的公房租赁证。记者随后找到了该所一位姓叶的所长,询问张某是如何迁入新安里9号1单元603室的。叶所长强调,只要在派出所管辖内的房屋中实际居住了半年到一年,派出所就可以为其办理迁户手续。

  随后,记者又来到新安里9号1单元603室的产权单位,南京市玄武区房产经营公司下属的丹凤街公房管理所。该所一位姓吴的管理员告诉记者,房管所早在2000年底就知道张某住到603室了。去年年底,张某还与房管所签订了租赁该房的契约,今年6月,中院的判决一下来,房管所就将房子以房改房的形式卖给了张某,目前,房子已经过户了。对于603室是否属“空关房”,这位吴先生承认并不是“空关房”。记者从房管部门获悉,张某当时迁入603室时,他并没有房屋的产权、土地证,也未与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那么,丹凤街派出所以什么理由让张某迁入户口呢?

  律师:支持教授依法索房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崔武律师认为,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显然将房屋空置的正当理由进行了曲解。崔律师指出,一、二审法院都已查明“房产公司不能充分举证证明江教授与张某之间系转租、转借关系”的事实,租赁人东南大学也没有租赁契约上列出的欠租或其他违约行为。江教授虽然搬出了603室,但每个月还是由东大从工资中扣房款,那么房产公司就根本谈不上有任何损失。既然承租人没有违约,也就不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房产公司与东大之间的租赁关系当然是合法的。二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运用上也存在着瑕疵,不应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东南大学举证证明“张某非法抢占”。

  崔律师还认为,南京丹凤街房管所在二审法院判决下达后,就以房改房的名义将603室的产权卖给了张某,这种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张某从房管所购买房改房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本报实习记者 潘家嘉 记者 肖军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09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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