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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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3:55 北京晨报 |
严防乱收费借公示“合法化” 晨报讯(首席记者崔红)市发改委网站昨天下发通知要求,2004年底前,凡在本市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都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服务大厅设立名称统一为“北京市(单位名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 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户籍收费、身份证收费、车辆收费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收费都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内容应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 收费内容调整时,要对公示内容及时变更,要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