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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在被“双规”,而在选举人不知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5:25 中国青年报

  “双规”期间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确为奇事一桩。但是,问题的症结不在被“双规”后能否当选人民代表,而在于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代表对这个被“双规”的人的底细和近况毫不知情。

  按照《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双规是纪委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或者有违犯党纪嫌疑的党员的组织调查措施。因此,“双规”并不是法律措施,被“双规”并不意味着政治权利如被选举权的丧失。从法理上来讲,被“双规”而当选人大代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问题的要害在于,选举人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满足。从报道看,梁锋作为市直单位推荐的市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被分配到番禺区人大选举,由番禺区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梁锋为市人大代表。但是,由于番禺区人大代表们一直没见过梁锋,对他的了解仅限于市农业局推荐材料上的情况,更不知道梁锋当时已被“双规”。选举人不但不了解候选人的更多情况,连候选人被“双规”这样重大的近况也毫不知情。如果当时参选代表对于梁锋被“双规”的情况有所了解,尤其对于他被“双规”的原因(涉嫌走私、受贿、挪用公款)有所了解,我想,大部分代表是不会投他的票的。

  从法理上讲,人们之所以要选举代表,是因为人们限于各种条件,无法亲自处理某种问题,便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人去代理。而信得过的要义就是要知根知底,既了解他的操守为人,也掌握他的能力水平。如果一个人操守有亏,他就可能随时背叛委托人利益,利用代理人身份为自己谋取私利;如果一个人水平有限,他就不能胜任代理任务,有辱使命。如果选举人对被选举人不知情,或者了解得并不充分,那么,真正对自己负责的理性选举人(委托人)是不会选举这样的代表的。所以,在成熟的选举活动中,不但要求候选人尽量公开自己所有有关参选的公私信息,而且还要求候选人必须亲自到选举现场与选举人见面。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对于候选人来说,有利于发表自己的竞选宣言,推销自己的主张,展示自己的才能;对选举人来说,当面沟通交流,也是了解候选人信息的最佳途径。

  遗憾的是,我国《选举法》中对于被选举人、候选人与代表、选民沟通的规定方面,存在着很大缺漏。《选举法》只在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至于候选人是否与选民、代表见面,未见只言片语。法律规定的粗陋,带来的是选举过程的形式主义。代表们向自己从未谋面,也毫不知情的候选人投赞成票,已经是习以为常的选举惯例。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尽快修改完善《选举法》,保障选民和代表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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