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就“不当劳动行为”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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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6:06 深圳商报 |
北京一家合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唐晓东日前被公司开除。唐晓东认定自己是因为维护员工权益得罪了资方,而老板则坚称开除他是因为两年前的一件“失职”行为。 《工会法》虽然规定工会干部在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但同时也规定“个人严重过失的除外”。何为“严重过失”?在没有标准对此加以界定的情况下,老板以失职为由开除唐晓东难以让人挑出毛病。况且,老板从员工身上找出些“过失”,岂不是易如反掌?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就“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彻底解除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国际上,“不当劳动行为”作为劳动法律的概念,主要是指老板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以违反劳动法律原则的手段来对抗工会的措施或行为。 至于如何区别老板的正常管理和“不当劳动行为”,各国的法律规定虽有不同,但一般来说,只要老板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工会“顺利实现团体交涉”,即可以被劳动仲裁部门或法庭推定为“不当劳动行为”。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能保证工会的正常运转,有效解决“老板随意开除工会主席”的问题。(《京华时报》郭松民) 作者:《京华时报》郭松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