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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 应减免或缓收相关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8:11 重庆商报

  央视消息 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昨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减免或缓收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要缓收仲裁费。受援方胜诉的案件,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如果败诉,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应当免收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档案资料查阅费、咨询费、保护费以及学历、工龄和财产的证明费,并适当减免相关材料的复制费。

  通知还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缓收相关费用。受援人胜诉后再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确有经济困难的受援方败诉后,鉴定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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