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指导价 零售中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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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05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 实习生/薛亮 梅艳 通讯员/蓝岚)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从10月1日起,广州市的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与90号汽油零售价格的比价定为0.7:1,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8%。 据介绍,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为规范广州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广州市物价局决定从10月1日开始,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作价办法,经营企业可根据作价办法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具体的作价办法为:建立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与90号汽油零售价格合理的比价关系。根据目前市场实际情况,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与90号汽油零售价格的比价定为0.7:1(简称“调节系数”);90号汽油零售价格以广东省物价局公布的广州地区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价格为准;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8% 按照要求,经营企业根据作价办法制定的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在执行前书面报广州市物价局备案。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营业场所显眼位置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调定价执行时间等内容,接受消费者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