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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未登记一再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22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通讯员李成文严联江记者周琼)9月6日,胡某收到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时后悔不已,由于自己购房时的疏忽,她不仅要将自己已居住了8年的房屋返还给他人,还要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

  该房屋案的原告于1996年购得该房屋,并于2001年11月向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胡某于1998年以9万元的房款从原告的女儿叶某委托的余姚市南大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该住房,后因该公司倒闭,胡某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使用上述房屋,与被告交涉未果,遂于今年5月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因此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被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故系无权占有、使用此房屋,故作出了该栋房屋归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即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不符,理由不足,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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