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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小偷群殴 乘客告公交公司 司机是否有义务帮忙抓小偷成为庭审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2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乘客在公共汽车上被小偷群殴,司机没有报警。乘客认为公交车司机有义务把自己安全送到目的地,当时应该协助他抓小偷,于是把公共汽车所在的公司告上法庭。而公交公司代理人则认为,作为司机只要保证车辆行驶中的安全就可以了,小偷打乘客这样的事情无法预料和避免。昨天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乘客】

  车上遭群殴 司机不理会

  今年5月18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林先生从国防大厦乘坐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的一辆245路公交车去广州科学城开会。忽然,他感觉有人在扯他的后裤袋,他用手去摸口袋,却意外地摸到了一只手。林先生一回头,发现自己后裤袋的钱包被人抽出了一半。

  林先生说,他当时站起来问那个人“想干什么?想偷我的钱包?”那个小偷也站了起来:“你哪只眼睛看到我偷钱包?”林先生就冲司机高声叫了句“有人偷钱包,报警,把车开到派出所去”。可是,司机并没有报警,而是按照原线路继续开车。这时,小偷和4个同伙向他围了过来并对他拳打脚踢。林先生说,在他被殴打时,司机没有停车或报警,而是继续按原线路开着车。就这样,在林先生被打了七八分钟后,司机终于将车停在了员村站前,车门一开,5个小偷立刻跳下车,准备逃走。正好车站附近有名保安,在保安的协助下,林先生抓到了其中2名小偷,而其他3名则逃走了。

  【司机】

  看见有警车 这才开车门

  对于这件事的经过,当事司机在提供给法庭的证言中却是另一套说法,他说,他并没有袖手旁观,当时他把车开到了最近的一个治安联防点(员村站旁边),并打手势示意站旁的保安报警。依据当时的情况,单凭其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当他从司机位的倒后镜见到有一辆警车开来,紧跟着保安也开着摩托车到来时,就开了车门。

  【庭审】

  只收两元钱 却要帮抓贼?

  在法庭上,林先生认为,自己花钱乘坐245路公交车,双方就形成了客运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公交车司机及所在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在这件事上,公交公司没能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其司机不但没有协助报警,任由小偷殴打乘客,还开车门放跑了小偷。林先生认为公交公司对此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于是以合同违约为由,将245路车所属的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他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1600多元。

  对此,公交公司有着不同的意见。其代理人认为,作为司机只要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就可以了,小偷打乘客这样的事是司机所不能预料和避免的。当时司机没有报警是因为按照规定,司机在开车时不能携带手机,因此无法报警。“只收2元钱车票,却要承担(抓小偷)这样大的责任,也不合理”,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认为。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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