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人员怎么就不能当选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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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36 红网 |
据《信息时报》9月7日报道,市人大代表原广州市海洋渔业公司总经理梁某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不过真正吸引大家关注的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梁某能在“双规”期间,堂而皇之地当选了市人大代表的经历。 “双规”人员当选了人大代表,许多人的纷纷发表意见,认为这是对人大制度的亵渎,是对选民权利的污辱,还有人对选举组织机关和选举制度提出了质疑。但笔者查了资料,觉得“双规”人员当选人大代表并无不可。 许多人产生这样的认识,最大的原因就是把“双规”和腐败等同起来。其实,“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采取的一种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它并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贪污腐败也没有必然的等号。它作为一种调查手段,自然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存在贪污腐败等事实,立即追究相关责任;另一种则是“无罪释放”。只是现实生活中常出现某官员被“双规”后,不久就暴露出其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事实,于是大部分人无形中就形成了“双规”等同于腐败的固定思维。如果“双规”人员属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取消其人大代表的权利,岂不是对其人权的不尊重。 我国《选举法》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才有权力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而梁某在“双规”期间,并没有被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其被选为人大代表也是符合选民资格的。 选举程序并没有违法,有些人就提出,是候选人信息透明不够造成的结果。确实,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了解越详细,做出的选择才会更明智。但对候选人信息的公开应该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又是值得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双规”只是一种内部调查方式,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以构成犯罪,自然就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上来,不公开不仅是对“双规”人员人性的保护,更是对法律制度公正性的维护。 所以,“双规”人员当选为人大代表,并不足以为奇。我们关注的应该是“双规”后的发展:如果“双规”后,事实调查清楚,实为“误会”一场,解除了“双规”,继续行使人大代表的权限。如果“双规”后发现其有重大的犯罪行为,再起用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程序,照样维护了人大制度,尊重了选民权利。(稿源:红网)(作者:唐伟)(编辑:徐志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