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林东矿务局清镇发电厂 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59 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为业界瞩目的林东矿务局诉清镇发电厂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清镇发电厂应向林东矿务局支付短途运杂费、铁路建设基金、自备车费用及利息共计1551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判决,日前已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东矿务局诉称:1996年至2002年期间,根据与被告签署的煤炭买卖合同,向被告供应煤并先行垫付短途运杂费及省自备车租金等费用。结算方式为当月结算,次月结清。合同约定短途运杂费数额依照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计算。但自1996年起,被告在与原告结算短途运杂费时对原告垫付的依省物价局文件规定调高部分费用拖欠支付,同时拖欠原告代垫的自备车租金、省铁路建设基金等。截至2002年11月30日止,被告清镇发电厂拖欠林东矿务局代垫的上述款项为1851万余元,相应的利息损失为455万余元。

  被告清镇发电厂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属实,但双方已将相关款项结清且在结清时原告已放弃了部分权利,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贵阳市中院审理查明:林东矿务局曾于1996年向省物价局递交了“关于调整我局各发煤点短途运杂费收取标准的报告”,省物价局研究并与省煤炭厅商议后作出批复:鉴于铁路运费和装卸作业成本的提高,决定将林东矿务局原核定的装卸费率从原来的每吨2.25元提高到每吨5.62元,以上标准从1996年4月20日起执行。经贵阳市中院审查,清镇发电厂与林东矿务局所签订的7份买卖合同中,1999

  年度、2000年度、2001年度、2002年度的合同中对短途运杂费应按何标准计算,是否按省物价局(96)黔价工字第70号文件执行并无明确约定。1996年度、1997年度、1998年度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按上述省物价局文件执行。

  法院认为:林东矿务局与清镇发电厂之间的煤炭买卖合同应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依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对短途运杂费,林东矿务局与清镇发电厂所签合同中,1999年度至2002年间对是否按物价局文件执行未约定,未约定就不应计算在内,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结算单上是2.25元,但清镇发电厂应支付1996年、1997年、1998年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加的3.37元。对铁路建设基金、自备车费用在相关会议上提及过可予以支持。相应的利息也应支持。清镇发电厂有关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因林东矿务局不断反映,应未过。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之规定,8月5日作出判决:清镇发电厂应向林东矿务局支付短途运杂费、铁路建设基金、自备车费用及利息共计1551万余元。

  作者:罗莉 来源:贵州日报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2004雅典奥运盘点
演员傅彪患病住院
新丝路模特大赛
第61届威尼斯电影节
北京将更换出租车车型
庆祝第20个教师节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游戏天堂2新增服务器
周而复:往事回首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