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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颁布《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六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9:59 广州日报大洋网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 今年3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五个文件于4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这六个文件的颁布,是中央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今年4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于召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这六个文件,并以此为契机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学习,认真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两个文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二是努力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三是拓宽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如根据选拔职位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需要,可对报名者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适当放宽。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的重要改革。办法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等作出规范。领导干部辞职必须依法进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要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重申了“三年两不准”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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