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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文数月薪”的另一面是职务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0:31 红网

  日前,江苏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上透露的消息让人大吃一惊,有的普通收费员工的月薪达8000元,多的超过万元,更不用说平时的福利。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贸委主任韩庆华很是感慨“我都想去做收费员了!”

  高速路收费员该不该拥有“天文数月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中国青年报》载文指出:“公路收费属于再简单不过的劳动,无需大学毕业有多高的智商,但凡认得钱,会加减乘除就可以上岗了。事实上,不少收费员也确实没多高学历,都是交通系统或者能管交通系统的领导的七大姑八大姨。因此,收费员月薪能拿到8000元,不但荒唐,简直是对那些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紧缺人才和科技精英的嘲弄,是对社会公平的讥讽和挑衅。”

  高速路收费员拥有“天文数月薪”,从表面上看,是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是行业垄断问题,是一个以政府信誉贷款的公共投资企业,在履行政府行政事业收费职能的前提下,首先不是想到还贷,而是先让一个小集体来享受的问题。

  但是,稍加分析便可以看出,高速路收费员拥有“天文数月薪”的另一面是职务犯罪问题。天地良心,谁都希望拥有“天文数月薪”,但问题是,“希望”是一回事,“拥有”是一回事,要将“希望”变成“拥有”那可是大本领啊。不客气地说,大部分高速路收费员是没有这种大本领的。谁有这种大本领?是掌管高速路收费的官员,是他们使高速路收费员拥有了“天文数月薪”。

  不消说,高速公路是国家投资或采取贷款方式兴建,收费是用来还贷,掌管高速路收费的官员无权决定发“天文月薪”给收费员。笔者认为,将“天文数月薪”发给收费员的行为是一种职务犯罪,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以单位名义”,就是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所谓“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地分给单位中的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至于组织、决定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是否分得财物,对于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从以上可以看出,将“天文数月薪”发给收费员的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往往通过发“奖金”、“补助”、“岗位津贴”、“分红”、“福利商品”等形式实现的。从高速路收费员拥有“天文数月薪”来看,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又有了新的形式,而且相比之下这种“新的形式”更具有隐蔽性,因为“月薪”比““奖金”、“补助”等更有取得劳动报酬的“名分”。然而,“奖金”也好,“月薪”也好,只要里面装的不是“合理报酬”而是“国有资产”,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时,就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在高速路收费员拥有“天文数月薪”一事上,要追究的并不是普通收费员,而是那些“决策者们”。

  另外,那些掌管高速路收费的官员为什么要将“天文数月薪”发给收费员呢?是不是“决策者们”的“月薪”比普通收费员的“天文数月薪”更为“天文数月薪”呢?报道中对此没有只言片语,但笔者认为是肯定的。

  总而言之,我们要以法律的墨线来量“天文数月薪”,唯如此,装着腐败的“天文数月薪”才无后继者。(稿源:红网)(作者:王慈生)(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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