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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植物人”拿到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3:25 人民网-江南时报

  2004年9月6日,家住盐城市建湖开发区桥东村的朱某的家人到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交纳了赔偿金5万元,并保证剩下的5万元在9月底前付请,从而使这一起历经三年的执行案妥善执结。

  据了解,2001年1月,朱某驾驶货车行驶到盐建公路时,撞上停在路边的苏MC0519的大货车,致使站在货车后边的1人死亡、一人重伤,朱某被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就民事赔偿部分,朱某与被撞成植物人的受害人邹某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承担邹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计137913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于2001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余额于2003年3月30日前付清,然而一直未兑现。另悉,在邹某被撞成植物人后,已领取结婚证书尚未举行婚礼的妻子无奈地与邹某离婚,邹由其年逾七旬的父母服侍,但邹家无力承担每月的高昂医疗费和生活费。

  就在盐城区法院对朱某加大了民事赔偿执行力度时,朱某故意与执行人员玩起了“捉迷藏”,其家人也拒绝提供朱某的行踪;其次是朱某于2001年6月15日将价值20多万元的房屋过户给他人,造成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三是盐都区法院执行人员几十次到朱某家进行实地执行时,遭到朱某家人的阻拦和围攻,每次都是空手而归。

  期间,邹某的父母到省高院、市中院多次上访,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对此,盐都区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徐学坤院长则亲自与当地干部一起做朱某家人的思想工作,但未果。2003年12月2日,法院执行人员在朱某家住所张贴公告,责令朱某在12月1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赔偿义务,若到期仍然拒绝履行,将视为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将撤销刑事判决书的缓刑宣告,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公告张贴后,对朱某的触动不大。2004年8月,盐都区人民法院又多次到朱某的家乡晓以利弊,并与当地的公安部门取得了联系,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迫于法院强大的执行力度,朱某的家人于2004年9月6日主动到盐都区法院与邹某的家人进行协商,朱某给付了邹某的赔偿款10万元,于9月6日给了5万元,剩下的5万元在9月底前付清,由朱某所在村的村书记进行担保。

  本报记者 施广权 通讯员 周箩顺 赵鹏飞 郭玉国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10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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