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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维权规定还应考虑行业特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0日05:4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马国英

  日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以及建筑业全国产业工会三家联合进行的一项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调研结束。这项调研从今年4月开始,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问题为切入点展开,调查组实地走访了十几个省市,并收集了一些地方相关的调研资料,调查范围涉及了全国的大部分地区。8月31日,一位参加调研的官员介绍了相关情况。他说,去年以来,建筑业农民工维权特别是在欠薪清理等方面,成效显著,但调查人员发现,随着维权工作的深入,现有的政策规定与建筑业行业特点不适应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短期用工,完全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难以接受,合同签订率低

  国务院2003年1号文件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各地差别很大。北京、天津、浙江、大连等地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0%以上,而多数地区由于劳务企业数量少、用工不规范,合同签订率一般仅在10%—20%之间或者更低,如河北唐山市仅为4.3%。海南省建设工会对6348名农民工进行调查,结果是无一人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合同内容与劳动法要求普遍相差甚远,常常是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口头合同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此外,许多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农民工根本没有见过合同,也不知道合同中的约定。

  参加调研的官员说,建筑业施工具有阶段性及穿插作业、流水作业的特点,施工过程中人员的更替和农民工自身的流动,使得劳务层人员频繁大出大进。农民工的流动不但给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使得合同中一些与农民工权益密切相关的必备条款难于兑现。

  调查组发现,对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两点困惑:一是企业与临时用工和长期用工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应完全相同?如果是,则有关签订合同的工作量和合同内容所涉及的费用,企业实在难于应付;如果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款哪些可以不列入合同,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说明。二是合同中部分条款在法律规定与行业特点之间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内容,而且没有调和余地。例如,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方面问题,如果合同依法约定,企业将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导致行为违法;如果依据行业特点,又将导致合同违法。

  这位官员建议,建筑业企业短期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提高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操作性和可规范性。

  建筑企业由于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结算不能按月进行,所以大部分采用每月只发工人生活费的办法

  目前,建筑企业大部分没有按劳动法规定,做到“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原因除工程款遭拖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建筑业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结算不能按月进行。此外,农民工也有自己的考虑。他们在希望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同时,对控制消费和生活区的治安现状又有所顾及,不愿把钱全部留在手中。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采用每月只发生活费的办法,其余部分年底结清。这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但与《劳动法》规定明显不符。为保证农民工的生活,有的地方对企业每月应发生活费数额做出明确规定,可是规定本身就与相关法律相悖,不具有约束性,无法起到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作用;但如果不作规定,让这种工资支付行为放任自流,则农民工的生活没有保证。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陷于两难之中。

  这位官员建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为:提倡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若用人单位确因资金周转、工程验收和结算等方面的问题造成支付工资的困难,在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每月可发给农民工部分工资,其数额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余下部分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结清,不准拖欠。

  《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10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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